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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商走私、店家跑路、旅游事故,法官教你如何維權

            2020-03-16 09:06:53     來源:鳳凰網

            在微商那里買的醫療美容藥品竟是走私的

            支付完定金后家居賣場的店家跑路了

            保健藥品跟宣傳的效果完全不符

            旅游之中發生安全事故

            消費者遇到這些情況怎么辦?

            在今年“3.15”來臨之際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精選了多起該院審理的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

            向社會發布

            通過法官以案說法的方式

            提示經營者和消費者需要注意的相關風險

            一起來看看這些案例和法官的提示

            是不是在你的生活中也遇到過類似情況

            典型案例一

            關鍵詞:網購

            微商出售走私醫療美容藥品

            擔刑事責任外還需承擔民事責任

              案件經過:

            2016年3月至2018年1月,何某聯系韓國上家購買“瑪利亞”等品牌玻尿酸和“紐諾適”等品牌肉毒桿菌,通過走私的方式運入國內,以快遞的方式郵寄到重慶,由丁某乙等儲存。在此期間,何某、丁某甲、丁某乙和王某某明知這些醫療美容藥品未經我國批準,但為謀取利益,仍通過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對外公開銷售。

            2019年6月,潼南區法院認定上述四人構成銷售假藥罪,并對其判處有期徒刑。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在履職中發現該案線索,認為何某等人的行為嚴重損害眾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應根據相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起訴請求判令被告依法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判令被告將已銷售的假藥召回,并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刊登聲明警示消費者停止使用涉案產品。

            案件審理中,經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與被告何某等四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四被告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媒體上刊登啟事,收回銷售的所有藥品,警示消費者停止使用涉案產品,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官提示:

            廣大消費者通過微商等渠道購物,一定要注意查驗對方商品是否合格、采購渠道是否合規合法、是否具有銷售資質等,以避免自身利益受損。

            典型案例二

            關鍵詞:家居消費

            店家跑路消費者受損

            家居賣場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經過:

            某家居賣場公司將其經營的一柜臺租賃給鄧某某進行經營,柜臺名為“宋鑫木業”。梁某某、鄧某系夫妻,兩人分別與宋鑫木業于2017年9月、11月以及2018年5月、7月簽訂了4份《商品銷售合同》購買門、鎖等商品,約定了定金數額以及商品類型和價格,貨款總額為52萬余元,合同尾部加蓋有“深圳宋鑫木業某家居直營店專用章”以及某家居賣場公司的收款專用章。合同簽訂后,梁某某夫妻支付了包括定金在內的貨款共計38萬余元,但宋鑫木業一致未供貨。2018年7月,梁某某夫妻發現“宋鑫木業”展廳已人去樓空(一審判決前,某家居賣場公司與宋鑫木業的租賃合同已期滿)。

            梁某某夫妻認為某家居賣場公司作為商場柜臺的出租者、管理者,對其商戶有監督管理的義務,故對消費損失負有相應責任。特起訴請求某家居賣場公司退還貨款27萬余元,雙倍返還定金21萬余元。

            法院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梁某某夫妻與鄧某某簽訂合同后,鄧某某一直未供貨。同時,“宋鑫木業”專柜已從某家居賣場公司處撤場,梁某某夫妻作為消費者要求柜臺出租者、管理者即某家居賣場公司首先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法院判決判決某家居賣場公司退還貨款27萬余元,雙倍返還定金21萬余元。

            法官提示:

            經營者通過展銷會、租賃柜臺對外銷售產品、提供服務是較為常見的經營形式,如經營者撤場且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僅會給消費者帶來財產損失,而且會給消費者維權帶來一定障礙。柜臺出租方應加強管理,從嚴審核租賃人身份、資質、經營能力,維護交易安全,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典型案例三

            關鍵詞:虛假宣傳

            稱產品可“清除血液垃圾”

            商家被判欺詐3倍賠償

              案件經過:

              2018年4月至6月期間,任女士多次在某食品店購買“金健康營養自助工程系列產品”,包括:大鯢多元肽粉、懷山藥復合代用茶、鈣VA強化山藥復合粉、鈣VB強化山藥復合粉營養素固體飲料、水果酵素等,支付貨款29600元。后任女士認為某食品店構成虛假宣傳,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貨款并三倍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該食品店的店內宣傳其產品為“3.15重點保護產品”,可“清除血液垃圾,調理五臟六腑”等,但并未舉示相應證據證明其產品符合宣傳內容,宣傳缺乏事實依據,屬于虛假宣傳,誘使任女士購買產品,應當承擔退還貨款以及賠償責任,故依法判決該店向任女士退還貨款并三倍賠償8萬余元。

              食品店不服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認為,該食品店的行為實屬欺詐,該店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遂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提示:

              營者在出售產品和提供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消費者相關信息,不得為促成交易、獲取利益而故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誤導消費者,實施欺詐行為。經營者實施欺詐行為不僅會承擔法定賠償責任,影響自身商譽,而且會損害消費者的財產權利甚或人身權利,得不償失。

            典型案例四

            關鍵詞:旅游消費

            泰國度假自行下海游泳溺亡

            自身也應承擔責任

              案件經過:

              2018年10月19日,劉某甲與某旅行社簽訂《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為其父劉某乙(73歲)和其母黃某某購買了九天八夜的巡游泰新馬旅游項目;《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約定:對于旅游者自行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的損害,如果出境社在事前已經作出必要警示說明且事后已進行必要救助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后旅行團一行人到達泰國金沙島游覽,到達金沙島塔灣沙灘后,旅行社給每人發放了毛巾,由游客自行游覽。該沙灘立有中文標識的警示牌,寫明了“切勿在空腹、飽餐、酒后及身體極度疲勞情況下下海;老人及糖尿病、高血壓、心血管疾病患者下海需謹慎”等內容。劉某乙欲下海游泳,黃某某得知后進行勸阻,但劉某乙仍在未告知導游的情況下進入海域活動,因溺水缺氧死亡。劉某甲、黃某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某旅行社賠償因劉某乙死亡而造成的各項損失。

              一審法院認為某旅行社未舉示證據證明其在事故發生前向死者進行了提示和告知,亦未證明其具體采取的救助措施,應承擔70%的責任,遂判決某旅行社賠償劉某甲、黃某某21萬余元。

              某旅行社不服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認為,在案證據無法證明某旅行社向游客告知和警示了游覽過程中存在的危險性,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劉某乙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關注到自身安全,從事發經過來看,劉某乙對于自身有一定過錯,且死者的過錯程度相對大于某旅行社,應減輕旅行社的賠償責任。綜上,改判某旅行社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12萬余元,其余責任由劉某乙自行承擔。

              法官提示:

              旅游經營者對消費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對于可能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應進行告知和警示;消費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旅游經營者未盡到必要的提示和救助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但并不意味著其要承擔消費者的所有損害。

              消費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注意景區的安全警示,特別是在參與游泳、滑雪、賽車、跳傘、戶外項目等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活動時,還應考慮到自身身體條件,并充分盡到對周邊環境、潛在危險的謹慎注意義務,若其忽視自身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對自己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

            重慶市一中法院的法官

            還特別整理了消費者

            應注意的五條風險提示

              一是在交易過程中,注意審查經營者的銷售和經營資格,向經營者詳細了解產品和服務信息,在簽訂合同時注意閱讀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條款;

              二是對于經營者的口頭承諾和宣傳,應要求其提供與承諾和宣傳內容相符的資料,或以書面形式對相關內容予以固定;

              三是注意保留經營者的宣傳介紹、收/送貨憑單、定/銷貨單、支付貨款憑證、轉賬明細單、產品說明書、加蓋經營者印章的發票、購物小票等證據,網絡消費時注意保留聊天記錄、快遞單等;

              四是發生糾紛后可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相關行政監管部門求助,以盡快解決爭議,網絡消費發生糾紛時可及時與電商平臺聯系,要求其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姓名、住所等資料,以備訴訟需要;

              五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應盡到自身的注意義務,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規則意識,如發生人身、財產損害,視情況及時就醫或報警,保留病歷、醫療費用憑據、報警回執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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