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財政部解讀新規:完善項目支出績效評價 提高財政資源使用效益
近日財政部出臺的《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引起廣泛關注。3月6日,財政部預算司有關負責人圍繞《辦法》出臺背景、主要內容等進行了詳細解讀。
該負責人介紹,經過多年探索,中央和地方績效評價工作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效。外部評價包括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主要委托第三方機構或依托本部門所屬獨立機構開展,與部門和資金使用單位廣泛開展的績效自評相輔相成。
2016年以來中央部門項目支出績效自評已經實現全覆蓋,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常態機制基本建立,在指標體系、評價方法、操作規程、結果應用等方面積累了有益經驗,為進一步修訂完善《暫行辦法》奠定了堅實基礎。
“與此同時,隨著改革的逐步深入,績效評價工作中也出現一些突出問題,如有些績效自評不實、得分虛高,部分部門和地方外部績效評價方法不統一、質量不高、結果應用軟約束等,亟待出臺新規定加以規范。”該負責人表示。
為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科學、合理的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管理體系,提高財政資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財政部在開展實地調研,并廣泛征求有關中央部門和各地財政部門等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多輪修改完善,修訂形成了《辦法》。
《辦法》主要針對預算項目支出,共7章32條,主要包括:總則、績效評價的對象和內容、績效評價指標標準和方法、績效評價的組織管理與實施、績效評價結果應用及公開、法律責任、附則等內容。
《辦法》主要有六方面新變化,一是拓展了績效評價范圍;二是健全了績效評價體系;三是完善了績效評價指標、標準和方法;四是提高了績效評價的科學性;五是增強了績效評價結果的約束力;六是建立了責任追究機制。
比如,《辦法》明確績效評價分為單位自評、部門評價和財政評價三種方式,三者各有側重,相互銜接。單位自評由項目單位自主實施,即“誰支出、誰自評”,旨在落實資金使用單位績效主體責任,要求實現全面覆蓋。財政和部門評價在單位自評基礎上開展,評價對象要“突出重點、兼顧一般”。部門評價優先選擇部門履職的重大改革發展項目,原則上應以5年為周期實現部門重點項目績效評價全覆蓋。財政評價優先選擇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項目,覆蓋面廣、影響力大、社會關注度高、實施期長的項目,對重點項目應周期性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為確保績效評價獨立、客觀、公正,《辦法》明確財政和部門評價時,可委托第三方機構和專家實施,并加強對第三方的指導和監督管理,防止“花錢買好”;部門委托第三方開展績效評價的,要體現委托人與項目實施主體相分離的原則,一般由主管財務的機構委托。
在增強績效評價結果約束力方面,《辦法》規定,績效評價結果應與預算安排、政策調整、改進管理實質性掛鉤,體現獎優罰劣和激勵相容導向。原則上,對評價等級為優、良的,根據情況予以支持;對評價等級為中、差的,要根據情況核減預算。各級財政部門、預算部門應當按照要求將績效評價結果分別編入政府決算和本部門決算,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并依法予以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下一步,財政部將全面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決策部署,推動各地區各部門抓好《辦法》落實工作,提高績效評價質量和水平。”該負責人表示。
(責任編輯:DF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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