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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虛假合同騙取福建省沙縣農商銀行1000萬承兌匯票 兩名騙款人被判緩刑

            2020-03-05 18:47:14     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虛假合同騙取福建省沙縣農商銀行1000萬承兌匯票 兩名騙款人被判緩刑

              協助他人騙取銀行承兌匯票會受到何種處罰?

              3月4日,福建省沙縣人民法院在裁判文書網公開披露判決書。判決書顯示,兩人因犯騙取票據承兌罪獲刑。

              據判決書披露,罪犯其中之一為肖某釧,是三明市遠翔物資貿易有限公司(簡稱遠翔公司)實控人;另一人為謝某明,是原三明鴻創電子貿易有限公司(簡稱鴻創公司)股東。

              事情發生在2013年。

              彼時,鴻創公司實控人鄧某與肖某商議,準備利用肖某釧實控的遠翔公司與鴻創公司簽訂一份虛假的購銷合同,向沙縣農商銀行申請銀行承兌匯票。

              資料顯示,銀行承兌匯票是商業匯票的一種,銀行客戶在簽訂購銷合同后,可以向銀行申請該項業務。銀行根據相應金額開具該種票據,持有票據的人在指定日期內可以在該行支取相應金額。

              事實上,此案涉及銀行承兌匯票與銀行貸款類似,相當于銀行前期為客戶墊付相應款項,客戶需要在票據到期后支付銀行墊付的欠款。

              肖某釧同意與鄧某簽訂合同,隨后鄧某指使謝某明準備鴻創公司虛假財務報表和虛假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材料,并利用鴻創公司與遠翔公司的虛假購銷合同向沙縣農商銀行申請票面金額合計10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

              由于辦理承兌匯票業務具有一定風險,銀行需向辦理此項業務客戶保證金。鄧某與肖某釧約定,向肖某釧借款600萬元充當保證金,并約定利息每天1‰。

              2013年9月,沙縣農商銀行辦理該筆業務,鄧某取得1000萬元的銀行授信。隨后鄧某將上述銀行承兌匯票所載金額取出,用于歸還債務和公司經營。匯票到期后,鴻創公司及鄧某未能償還票款,沙縣銀行扣除保證金后損失390.76萬元。

              2015年5月,沙縣農商銀行在遭受損失之后,一紙訴狀將鴻創公司告上民事法庭,法院裁定鴻創公司賠償銀行損失。但鴻創公司依然未償還票款,沙縣農商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由于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沙縣農商銀行未能獲得補償。

              2017年9月,沙縣公安局得到鴻創公司以及鄧某等人騙取票據承兌線索,此案案發。經過調查,肖某釧、謝某明兩人浮出水面,并分別于2019年5月30日、31日到沙縣公安局接受詢問,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2019年12月,沙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法院認為,肖某釧、謝某明兩人伙同鄧某,以欺騙手段取得沙縣農商銀行票據承兌,給沙縣農商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騙取騙局承兌罪,判處肖某釧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謝某明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六個月。

              據了解,鄧某已經另案判決。

            (責任編輯:DF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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