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東莞新規:貸款最長年限30年 額度最高上浮20%
2月26日,東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實施《東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通知(下稱《通知》)。3月1日起,東莞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長年限統一設定為30年,可貸額度最高上浮20%,同時,在保留等額本息還款方式的基礎上,增加等額本金還款方式。
據悉,原來只有購買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轉公)方可申請最長貸款30年,現取消該限定條件。申請最長30年的貸款年限只需審核不超過職工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和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權年限。
同時,凡符合購買裝配式住宅、東莞認定的特色人才或申請貸款時往前推算連續滿5年(累計匯繳滿60個月)未提取公積金任一情形,可貸額度可在計算公式計算額度的基礎上最高上浮20%(不得超過首套房120萬元、二套房80萬元),且上浮額度不累加。
《通知》明確,已使用商業貸款用于購買本市自住住房的職工,可申請將部分或全部商業貸款轉為公積金貸款,不再要求必須轉為純公積金貸款。由該筆公積金貸款每月應還款額不得高于職工家庭月收入的規定比例,調整為家庭總債務月均還款額不超過規定范圍。債務范圍包括但不限于商業貸款、向第三方提供的擔保。
新增展期做法。在正常還款周期內,可申請延長貸款年限,但最長不超過30年、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和抵押房屋土地使用權年限。
取消提前還款、期限變更的已還款時間限制。申請提前還款、期限變更(縮期或展期)時不再要求借款人至少已還款滿12個月。
購買再交易商品住房且房屋已過戶到買方名下的,應自不動產權屬證書發證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貸款申請。
另外,《通知》還提到,凡繳存單位未辦理緩繳手續,或未因死亡、離(退)休、出境定居而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貸款發放后借款人連續停繳住房公積金滿12個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貸款人將提前收回貸款或按借款合同約定貸款利率上浮30%計收違約金,直至重新依規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為止。
(責任編輯: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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