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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德西韋仿制藥量產 上市需突破專利授權

            2020-02-13 09:21:02     來源:鳳凰網

            2月11日晚,博瑞醫藥發布公告稱,公司成功開發了瑞德西韋原料藥合成工藝技術和制劑技術,并已經批量生產出瑞德西韋原料藥,瑞德西韋制劑批量化生產正在進行中。受此消息影響,2月12日,博瑞醫藥開盤即封死在漲停板。

            不過,博瑞醫藥稱瑞德西韋最終轉化為產品投入市場,需要獲得Gilead公司作為專利權人的授權。2月12日,北京鼎臣醫藥管理咨詢中心負責人史立臣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在當前背景下專利授權或不是最大問題,最終能否上市、何時上市取決于疫情的發展以及監管部門的判斷。“化藥的一個核心是原料藥,既然博瑞醫藥已經能批量生產,說明技術性問題不大,在當前疫情情況下,在WTO原則下可以進行強制性仿制,國家也可以根據有條件上市批準其上市。”

            在2月11日晚上,博瑞醫藥開發瑞德西韋消息出來后,業界各種評論不一,有人認為這是中國高仿時代即將到來的信號,有人認為仿制藥出來后將有利于降低藥價,也有人在質疑專利性問題。就此,史立臣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仿制藥的存在一個重要價值就是降低藥價,但這并不意味著中國就已經在開始走進強仿時代,目前與國外技術仍有很大差距。

            德聯資本合伙人姜陽之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指出,高端仿制藥藥品的研發需要一定策略和周期,存在技術門檻、經驗積累等。“在目前吉利德原研藥對新冠病毒尚未獲得大規模臨床驗證有效性的條件下,我們保持觀望。”

            研究先行

            吉利德的瑞德西韋在美國成功治療一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后,受到了廣泛關注。在科技部、國家衛健委、國家藥監局等多部門支持下,抗病毒藥物瑞德西韋已完成臨床試驗的注冊審批工作,首批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重癥患者也在2月6日接受用藥。

            吉利德方面表示,考慮到當前情況的緊迫性,瑞德西韋藥物的擁有方美國吉利德科學正在采取多種措施加快生產進度,增加供應。

            為了更好地解決藥物可及性問題,博瑞醫藥亦在研發瑞德西韋仿制藥。

            截至目前,博瑞醫藥在瑞德西韋的原料藥和制劑開發和生產中已發生的成本預計約為500萬元,后續進一步放大生產,預計還需要投入約1000萬元。博瑞醫藥表示,該項研發與現有其他業務相互獨立,公司其他業務運營正常。

            據了解,瑞德西韋原料藥的仿制和制劑生產后,需經過藥物臨床試驗、藥品審批等多個環節。與此同時,未來還存在一些不確定因素,包括瑞德西韋最終轉化為產品投入市場,是否能獲得吉利德公司作為專利權人的授權;而且瑞德西韋Ⅲ期臨床試驗并未結束,如果相關臨床試驗結果不理想,則瑞德西韋的仿制技術就無重大價值可言。

            另一個重要方面則與疫情發展密切相關。如果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造成的疫情短期內迅速獲得控制和緩解,確診病人持續減少,即使瑞德西韋獲得注冊批準用于治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預計也不會對抗擊本次疫情有重大幫助。

            博瑞醫藥董秘王征野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即便上述因素導致1500萬的投入沒有回報也不會后悔。“在疫情面前,我們不想等,先做好研發。若成功了我們不會發‘國難財’,將把藥物提供給國家去救治更多的病人。”

            據介紹,疫情爆發之后,博瑞醫藥于今年1月底開始啟動研發項目,并且很短時間內就仿制開發和生產了瑞德西韋原料藥,現在也開始生產制劑。“我們能開發生產原料藥,同時也有生產制劑的能力。”

            專利橫亙?

            博瑞醫藥瑞德西韋仿制藥能否順利上市,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取決于吉利德專利授權問題。據專利云盡職調查一鍵式解決方案(Patentcloud‘s Due Diligence)分析,吉利德目前在美國、中國、歐盟、日本、韓國等主要國家及區域,都已取得專利核準,其瑞德西韋化合物及制備方法相關專利權估計可持續至2031-2036年。

            在史立臣看來,對博瑞醫藥而言專利授權不是主要問題。史立臣表示,在當前疫情情況下,根據WTO相關原則博瑞醫藥可以不受專利約束進行強制性仿制,盡管原研藥三期沒有做完,但若為疫情防控需求,國家可以根據有條件上市批準其上市。

            2001年11月,在多哈舉行的WTO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上,除了接受中國為世貿組織成員,另一項歷史性決定就是發表了名為《關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與公共衛生的宣言》。這份宣言明確表示,當發展中國家遭遇由艾滋病、肺結核、瘧疾以及其他傳染性疾病引發的嚴重公共衛生危機時,成員國可以強制仿制治療這些疾病的藥品,“多哈宣言”指出:保護知識產權不應當成為人們獲得“救命藥”的障礙。

            實際上,以往也有跨國藥企在中國發生傳染病的時候對中國藥企授權的案例。為防治和控制流感疾病大流行,2005年12月,羅氏授權上海醫藥集團生產奧司他韋(達菲);2006年3月,羅氏集團也授權深圳市東陽光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在中國生產奧司他韋。

            此外,在史立臣看來,高質量仿制藥是推動藥物可及性的最重要途徑之一,所以很多國外政府也鼓勵企業進行仿制藥研發生產。

            據了解,很多仿制藥企在原研藥專利期剛開始申請后即開始進行研發、做臨床試驗等。

            一位業內資深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上述都是國際慣例,也并不違反專利法,這也是符合“Bolar例外”原則。

            “Bolar例外”原則是一項專門適用于藥品和醫療器械等相關領域的專利侵權豁免原則,因20世紀80年代初期發生在羅氏公司訴 Bolar公司藥品專利侵權案而得名,實踐中,也有人稱之為“臨床試驗例外”原則或“Bolar條款”。該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為了對藥品和醫療器械進行臨床試驗和申報注冊而實施相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應給予侵權豁免。

            史立臣認為,企業積極做研發投入、做臨床試驗等,將更有利于對高端藥物等的仿制,這樣才能在專利藥到期后最先推出仿制藥,助力仿制藥向高質量方向發展。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了解,目前有很多創業公司在走高仿與創新結合的路線。在業內人士看來,多年來尤其是近10年來隨著這些企業的成長,以及對新技術的掌握,將對中國仿制藥、創新藥的發展起著很大的推動作用,未來將改變醫藥行業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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