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大連銀行原行長受賄獲刑申訴遭駁 凈利下滑屢收罰單
裁判文書網顯示,日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大連銀行原行長王勁平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下發駁回申訴通知書。(2019)遼刑申271號認定,王勁平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物共計人民幣791.5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根據通知書,陳云英因原審被告人王勁平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不服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遼0204刑初467號刑事判決及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遼02刑終450號刑事裁定,以“認定王勁平構成受賄罪的主體資格及其在擔任大連市政府金融辦副主任期間的職責的證據不足;原判認定的部分受賄事實不清;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數額認定有誤,少認定了王勁平的合法收入,多計了來源不明的收入;量刑過重”為由,向法院提出申訴。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判認定王勁平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事實的主要證據有證人證言、相關書證、價格認定結論書、審計報告及原審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來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提出的申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的再審條件,本院予以駁回。
公開資料顯示,王勁平于2000年至2015年擔任大連銀行行長、大連市政府金融辦公室副主任期間,利用主持大連銀行全面工作、審批發放貸款及主管協調全市金融工作的職務之便,為大連毅騰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大連華圣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大連澳南房屋開發有限公司等謀取利益,并收受上述公司負責人賄賂款物共計791.52萬元。其中,XX英與王勁平共同受賄財物價值33.78萬元。此外,王勁平的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其對共計折合404.49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原審判決如下: 一、王勁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并處罰金100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并處罰金100萬元(已繳納)。二、王勁平受賄所得財務和來源不明財產依法沒收,依法上繳國庫。
宣判后,原審被告人王勁平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2019年,大連銀行多次被相關部門處以行政處罰。
根據公開資料顯示,3月6日,北京銀保監局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顯示,大連銀行北京分行因違規向關聯方發放信用貸款、貸款轉存定期存款并續作存單質押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及個人消費貸款被挪用,被責令改正,并被處以合計200萬元罰款。
3月29日,大連銀行北京朝陽支行貸款轉存定期存款并續作存單質押貸款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北京銀保監局責令大連銀行北京朝陽支行改正,并給予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4月11日,曾任該行重慶九龍坡支行行長的李星偉因與信貸客戶存在非正常資金往來、違規擔保、利用個人賬戶為他人過渡資金,被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終身。
4月19日,重慶銀保監局公布的一張個人罰單顯示,曾任大連銀行重慶分行行長王帆因受賄并違規放貸,被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終身,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中國裁判文書網信息則顯示,其受賄受賄超13萬美元,違法放貸高達1.2億元。
6月4日,大連銀行北京西城支行存在個別貸款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北京銀保監局責令大連銀行北京西城支行改正,并給予4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6月4日,大連銀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存在同業業務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立無真實貿易背景的銀承匯票且貸款資金用于繳存銀承保證金兩宗違法違規行為。稅海舟為責任人。經查,稅海舟為大連銀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行長。北京銀保監局責令大連銀行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支行改正,并給予合計10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稅海舟給予警告并處8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大連銀行披露的2019年三季報顯示,2019年前三季度,大連銀行實現凈利潤8.94億元,同比下降33.86%。這并不是大連銀行第一次出現盈利下滑,2018年,大連銀行實現凈利潤16.31億元,同比下滑10.14%。

截至2018年年末,大連銀行不良貸款余額為41.52億元,較上年末增加3.57億元,同比增長9.40%;不良貸款率2.29%,同比減少0.02%;撥備覆蓋率141.04%,同比減少20.45%。

(責任編輯:DF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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