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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聯支付2019年4度違法遭罰 5年12罰遭罰沒1684萬

            2020-01-02 15:08:24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寧銀罰〔2019〕5號)顯示,通聯支付網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決定:對于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行為,給予通聯支付寧夏分公司警告,并對單位處以4萬元罰款;對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單位處以40萬元罰款,對1名相關責任人處以3.5萬元罰款。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通聯支付成立于2008年10月,是中國萬向控股、上海國際集團、用友軟件、上海國和基金等機構共同出資設立的一家綜合性支付服務企業,總部位于上海,注冊資本金為14.6億元人民幣。

            此外,通聯支付還是各監管機構處罰名單上的“常客”。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不完全統計,僅今年年內,這就已是通聯支付收到的第4張罰單,而近幾年來,通聯支付已累計收到至少12張罰單。共計遭沒收違法所得303萬元,被罰1381萬元(相關責任人被罰不計入),罰沒合計1684萬元。

            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2019年3月公布對通聯支付的行政處罰決定。(西銀)罰字〔2019〕第1號顯示,通聯支付陜西分公司客戶風險評級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未對商戶代付業務的真實背景、用途進行詳細了解,為陜西智購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代付業務明顯與商戶經營業務不符。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對通聯支付陜西分公司客戶風險評級管理制度落實不到位,代付業務客戶與其經營業務不符的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3萬元。

            2019年8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上海銀罰字〔2019〕20號)顯示,通聯支付存在違反支付業務規定的違法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對其共計處以罰款73萬元。12月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上海匯管罰字[2019]3122191102號)顯示,通聯支付存在分拆交易辦理超過單筆交易限額的留學費用支付的違法事實。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對其處以人民幣2067元的罰款。

            2018年4月,通聯支付安徽分公司因為違反收單業務相關法律制度規定,被監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改正,并處6萬元罰款”的決定。2018年8月,通聯支付因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規定及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規定被中國人民銀行重慶營業管理部罰款人民幣3萬元。2018年10月15日,通聯支付四川分公司因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相關規定,央行成都分行對其作出了罰款人民幣9萬元的決定。同年10月,通聯支付還曾因為違反支付業務規定,被監管部門處以罰款人民幣33萬元。

            2017年9月,通聯支付因違反支付業務規定,被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處以罰款3萬元。2017年12月通聯支付因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相關法律制度規定被人民銀行哈爾濱中心支行處以2萬元罰款。

            2016年7月,通聯支付網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銀行卡收單業務相關法律制度規定沒收違法所得303萬元,并處以罰款1110萬元。并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通聯支付副總裁陳某某、湖北分公司總經理陳某某、廈門分公司總經理張某某、新疆分公司總經理王某某、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方某給予警告,并各處5萬元罰款。

            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2日,通聯支付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處以30萬元罰款;未對交易進行監測、分析和報送可疑交易報告,處以30萬元罰款;未按照要求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處以35萬元罰款。另對通聯支付一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6.5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銀川中心支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

            序號

            企業名稱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違法行為類型

            行政處罰內容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名稱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日期

            備注

            1

            通聯支付網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分公司

            寧銀罰

            〔2019〕5號

            違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以4萬元罰款。

            中國人民銀行銀川中心支行

            2019年

            12月27日

            未按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單位處以 40 萬元罰款,對1名相關責任人處以3.5萬元罰款。

            (責任編輯:季麗亞 HN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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