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4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50、251、252號)顯示,經現場檢查,深圳東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東文”,836167)存在以下問題:
ST東文2018年虛構對廣東藍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銷售,虛增營業收入300.584萬元;虛構對廣東藍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購,虛增營業成本300.584萬元;此外,ST東文提供的深圳市美露美頌商貿有限公司的《廣告位監測報告》所附報紙日期晚于監測日期一年,也晚于合同結束日期。ST東文未能對上述異常情況提供合理解釋。
ST東文上述情形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劉衛彪作為東文傳媒董事長、總經理,曾鴻偉作為時任財務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ST東文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兩名當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要求公司按照深圳證監局要求進行改正,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ST東文成立于2006年6月14日,注冊資本2000萬人民幣,當事人劉衛彪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實控人、最終受益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57%。ST東文于2016年3月2日在新三板掛牌,主辦券商為西南證券(600369,股吧)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證券”,600369.SH)。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ST東文于2017年7月27日發布的公告顯示,公司已與西南證券簽訂了附生效條件的《解除持續督導協議》;并與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附生效條件的《持續督導協議》,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由招商證券(600999,股吧)承接主辦券商并履行持續督導義務。
ST東文于2019年7月5日發布的《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深圳東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的風險提示公告》顯示,主辦券商近日獲悉東文傳媒辦公場所出現變動,即派出督導人員到公司現場進行走訪。主辦券商督導人員到達東文傳媒辦公場所后發現,公司辦公場所關閉,且無工作人員在辦公場所,經與公司董事長聯系后,在公司辦公場所附近約見了公司董事長。經訪談后獲知,公司出現經營困難,已無力支付辦公場所的租賃費用,物業公司已經將公司辦公場所的水電切斷,導致辦公場所無法繼續辦公。目前公司正在尋找新的辦公場所,但同時為了節省開支,將計劃遣散公司大部分員工,對于公司的后續經營,公司表示無明確計劃。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東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50號
深圳東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你公司2018年虛構對廣東藍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銷售,虛增營業收入300.584萬元;虛構對廣東藍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購,虛增營業成本300.584萬元。
二、你公司提供的深圳市美露美頌商貿有限公司的《廣告位監測報告》所附報紙日期晚于監測日期一年,也晚于合同結束日期。你公司未能對上述異常情況提供合理解釋。
你公司上述情形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一、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進一步強化規范運作意識,提高公司規范運作水平。
二、你公司應夯實財務會計基礎,提高會計核算水平,按照法律法規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財務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劉衛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51號
劉衛彪先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深圳東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文傳媒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東文傳媒存在以下問題:
一、東文傳媒2018年虛構對廣東藍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銷售,虛增營業收入300.584萬元;虛構對廣東藍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購,虛增營業成本300.584萬元。
二、東文傳媒提供的深圳市美露美頌商貿有限公司的《廣告位監測報告》所附報紙日期晚于監測日期一年,也晚于合同結束日期。公司未能對上述異常情況提供合理解釋。
東文傳媒上述情形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你作為東文傳媒董事長、總經理,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2月15日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曾鴻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52號
曾鴻偉先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深圳東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文傳媒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東文傳媒存在以下問題:
一、東文傳媒2018年虛構對廣東藍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銷售,虛增營業收入300.584萬元;虛構對廣東藍宇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的采購,虛增營業成本300.584萬元。
二、東文傳媒提供的深圳市美露美頌商貿有限公司的《廣告位監測報告》所附報紙日期晚于監測日期一年,也晚于合同結束日期。公司未能對上述異常情況提供合理解釋。
東文傳媒上述情形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你作為東文傳媒時任財務負責人,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管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19年12月15日
(責任編輯:何一華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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