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19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呂梁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呂銀保監罰決字〔2019〕11-24號)顯示,離石區聯社貸款“三查”制度執行不嚴格、金庫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
當事人楊永興對此負主要領導責任;任凡成負直接領導責任;衛海宏負審查直接管理責任;趙勇、白瑞芳、邢文鍾、李毅貸前調查不盡職,貸后管理不到位;李兵貸款審批把關不嚴,負有直接經辦責任;姚莉貸中審查不盡職;查庫制度執行不嚴格;張慧紅未嚴格執行查庫制度;呂美未嚴格執行重要崗位人員輪崗制度;劉嘉嘉未嚴格執行查庫制度;梁志勇作為管庫員違反現金管理制度,多次違規操作,造成庫款短缺。
呂梁銀保監分局依據《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五十一條、《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對離石區聯社責令改正,罰款50萬元;對當事人楊永興、任凡成、衛海宏、趙勇、白瑞芳、邢文鍾、李毅、張慧紅、呂美、劉嘉嘉警告;對李兵、梁志勇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對姚莉警告并罰款5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離石區聯社全名呂梁市離石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成立于1994年4月1日,注冊資本3067萬人民幣,吳青平為法定代表人,呂梁市離石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持100%比例股份。
《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五十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應根據授信工作盡職調查人員的調查結果,對具有以下情節的授信工作人員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對客戶資料進行認真和全面核實的;
(三)授信決策過程中超越權限、違反程序審批的;
(四)未按照規定時間和程序對授信和擔保物進行授信后檢查的;
(五)授信客戶發生重大變化和突發事件時,未及時實地調查的;
(六)未根據預警信號及時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
(八)不配合授信盡職調查人員工作或提供虛假信息的;
(九)其他。
《商業銀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王治強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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