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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洪湖農商行違法遭罰 貸前調查不審慎致貸款風險

            2019-11-29 15:03:5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荊銀保監罰決字〔2019〕2號)顯示,湖北洪湖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湖北洪湖農商行”)貸前調查不審慎導致貸款形成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荊州監管分局對其罰款人民幣30萬元。

            王勇對湖北洪湖農商行貸前調查不審慎導致貸款形成風險的違規行為負直接責任和管理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荊州監管分局對其罰款人民幣5萬元。

            官網顯示,湖北洪湖農商行注冊于2013年7月24日,共有營業網點26個,在崗從業人員330人。

            據2018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湖北洪湖農商行持股比例超5%股東為:湖北監利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金額3000萬元,持股比例8.57%;湖北公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金額2000萬元,持股比例5.71%。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張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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