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啟東農商行兩宗違法遭罰75萬 分支未經批準終止營業
中國銀保監會南通銀保監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通銀保監罰決字〔2019〕18號)顯示,江蘇啟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東農商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分支機構未經批準終止營業、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地址未按要求報告且存在安全隱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和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南通銀保監分局對啟東農商行罰款人民幣75萬元。
天眼查數據顯示,啟東農商行的大股東為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4家法人發起人,持股比例為64.97%。
資料顯示,江蘇吳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稱已變更為江蘇蘇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農銀行”,603323.SH)。蘇農銀行2018年年報顯示,啟東農商行為蘇農銀行的參股公司,持股比例為10%。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準變更、終止的; (三)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準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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