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五洋債違約后續:中介機構德邦證券被罰并責令整改 兩名負責人被撤銷從業資格
時隔兩年有余,關于五洋債“爆雷”事件中作為中介機構的德邦證券,在經歷被立案調查一年后,其處罰終于落定。
存三大問題
根據日前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因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設應收賬款、投資性房地產等問題,德邦證券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1857.44萬元,并處以55萬元罰款。兩位項目負責人被處以25萬元罰款,并撤銷從業資格,另有三名其他責任人員,被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在行政處罰判決書中,證監會披露此次德邦證券在“五洋債”中存在三大問題:
一、未充分核查五洋建設應收賬款問題。證監會認為,德邦證券作為主承銷商,未充分核查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在關注到五洋建設應收賬款回收風險問題時,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且項目組成員未實際查閱有關明細資料,未充分調查企業的應收款項形成原因、收回的可能性等,僅根據對發行人問詢,回復內部核查部門及內核委員會五洋建設應收賬款回收風險較小。
二、對投資性房地產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募集說明書顯示,截至2015年3月31日,五洋建設投資性房地產38.93億元,占總資產的比例為39.55%。證監會調查顯示,項目組并未獲取五洋建設所有投資性房地產的資產評估報告,且東舜百貨和華聯商廈兩處投資性房地產入賬依據為房地產價值咨詢報告,而非資產評估報告。德邦證券對于投資性房地產未充分履行核查程序。
三、未將沈陽五洲投資性房地產出售問題寫入核查意見。證監會調查發現,德邦證券項目組成員知悉2015年五洋建設控股子公司沈陽五洲商業廣場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五洲)已與沈陽出版發行集團有限公司簽訂協議,將東舜百貨以大幅低于公允價值的價格對其出售,可能會對五洋建設產生重要影響,但德邦證券未依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4號--公開發行債券申請文件(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24號準則》)附錄第三章3-1(5)的要求將此寫入核查意見中。
公開信息顯示,此次德邦證券被罰的起源是牽涉2017年五洋債違約風波中。
2015年8月,五洋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洋建設”)發行了兩只總金額為13.6億元的公募債券,而主承銷商就是德邦證券,發行時債項評級為AA級。盡在兩年后的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債”出現實質性違約,同時導致“15五洋02”出現交叉違約。
中介機構處罰落定
此后,證監會對五洋建設展開立案調查,并在2018年7月對五洋建設及20名相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市場禁入決定。
資料顯示,五洋建設是浙江紹興市上虞區一家主營建筑施工的民營企業,成立于1999年,注冊資本37660萬元,擁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特級資質,并擁有多項一級、二級資質,在債券發行之初尚有2A的評級。據了解,五洋建設在上虞建筑業相當有名,很多重要工程都由其承包。
值得一提的是,在五洋債違約事件中,中介機構的追責也一直備受關注。
實際上,早在2015年1月證監會就對此前的《公司債券發行試點辦法》進行修訂,《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正式落地。根據《管理辦法》,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受托管理人、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
而新規最大的修改之處即是簡化發行審核流程,取消公司債券公開發行的保薦制和發審委制度。這就要求在債券發行過程中,中介機構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獨立發表專業意見,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在業內人士看來,根據規定,中介機構對于自身職責應盡特別注意義務,做到充分的盡職調查;對于其他機構已出具專業意見的事項應盡一般注意義務,進行核查。這是承銷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作為不同機構、不同行業而存在的理由,是平衡發行效率和發行安全的制度設計。可見,中介機構之間職責是相互補充而非替代。
資料顯示,早在2019年 1月22日,證監會對大信會計師事務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合計罰沒240萬元。
證監會認定其為五洋建設用于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 2012年至2014年年度財務報表出具了審計報告,而大信大信會計師事務所在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加以驗證的前提下,即認可了五洋建設關于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對抵”的賬務處理。
此外,五洋債的資信評級機構大公國際雖未被證監會處罰,但在2018年8月,中國銀行間交易商協會發布消息,給予大公國際嚴重警告處分,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暫停債務融資工具市場相關業務一年。北京證監局則同步作出責令大公國際限期一年的整改處分。
(責任編輯: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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