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舉報市場重大違法行為要舍得獎勵
作者: 豐收
市場監管總局近日發布《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簡稱《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明確了對重大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獎勵,并提高現行獎勵標準,最高可獎勵200萬元。(相關報道見A9版)
目前,我國市場監管領域已經有《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以及各地方相關制度。這類舉報獎勵制度在精準打擊違法行為、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公眾利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也存在獎勵范圍和獎勵標準有待完善等現實問題。
比如,之前對舉報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最高獎勵是50萬元。而上述征求意見稿規定,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上限為100萬元,若舉報涉及系統性、區域性風險,已經或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危害的違法行為,最高獎勵200萬元。最高獎勵標準提高,將會鼓勵更多人參與舉報。
征求意見稿還從以往鼓勵公眾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重點打擊食藥違法行為等擴大至打擊不正當競爭、打擊傳銷等多個領域,這意味著今后更多市場監管領域將通過獎勵舉報的方式納入到重點治理范圍。這不僅是市場之福,也是公眾之福,值得期待。
征求意見稿不論是提高獎勵標準還是擴大獎勵范圍,其實都是應有之義。這是因為,重大違法行為往往會造成比較嚴重的后果,而能掌握這類違法行為線索和證據的大多是內部人即“吹哨人”,只有提高獎勵標準才與重大違法行為相適應,讓“吹哨人”覺得冒險舉報很值。
把不正當競爭、傳銷等違法行為納入舉報獎勵范圍,也因為這些行為會造成嚴重后果。比如說不正當競爭現象目前仍然存在,既損害了市場公平,也損害了消費者利益,當更多“吹哨人”和消費者受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參與到監督行列,相信對相關違法行為會形成更大威懾力。
上述征求意見稿提高了最高獎勵標準,但常用獎勵標準卻略有下降。根據此前相關舉報獎勵制度規定,獎勵為罰沒金額的1%至6%。又如今年1月1日實施的《吉林省市場監管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規定獎勵為罰沒金額的3%、5%、8%三個檔。上述征求意見稿則將獎勵調整為罰沒金額的1%至5%。
也就是說,相比原來國家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一級舉報獎勵下降了1%;相比吉林省規定,征求意見稿一級舉報獎勵下降了3%,三級舉報獎勵下降了2%。如此調整應當有對各地財政狀況不同的考慮,有一定道理。不過總體而言,對于舉報市場重大違法行為,我們要舍得獎勵。
主要原因在于,市場領域重大違法行為會對市場公平、市場秩序、消費權益、法律威信等方面造成重大傷害,只有對舉報人舍得獎勵,才能減少或者避免這些傷害。而且,對舉報人多獎勵還能降低市場監管成本,在支付獎金的同時還有罰沒款收入,政府多獎勵并不“吃虧”。
因此,三級舉報獎勵標準可考慮不低于原標準,甚至有必要向更高的標準(如吉林省獎勵標準)看齊。只有這樣,這種舉報獎勵制度才能發揮出更大作用。此外,要保護好舉報人信息,因為此前有不少泄露舉報人信息的先例,“吹哨人”更擔心這個問題。這方面的規定應該說并不少,但關鍵是要嚴格落實,依法嚴懲泄露舉報人信息、打擊報復舉報人等違法行為,真正做到讓舉報人無后顧之憂。
責任編輯:阮璐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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