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滄州銀行違法遲報案件信息 董事長劉澤平遭罰款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對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滄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顯示,滄州銀行遲報案件信息,被銀保監會滄州銀保監分局罰款人民幣30萬元。
上述處罰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滄州銀行董事長劉澤平也因遲報案件信息受到行政處罰。
滄銀保監罰決字〔2019〕2號顯示,劉澤平作為滄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案件防控工作第一責任人,未在機構報送案件信息環節有效履行管理職責。滄州銀保監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對其罰款人民幣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DF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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