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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魯木齊銀行被罰30萬元:虛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

            2019-11-20 14:01:3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 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烏魯木齊銀行違法遭罰 虛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

              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20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烏銀)罰字〔2019〕第5號)顯示,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烏魯木齊銀行”)存在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占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烏魯木齊中心支行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對烏魯木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30萬元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烏魯木齊銀行成立于1997年12月19日,注冊資本40億人民幣,任思宇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烏魯木齊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5.16%。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的,給予警告,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金融統計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嚴重違反本規定的各金融機構統計及相關部門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中國人民銀行地(市)級(不含地、市)以上機構依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對該金融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對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統計及相關部門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所在單位或上級單位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一)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數額較大或者占應報數額的份額較多的;

              (二)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一年內再次發生的;

              (三)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虛報、瞞報、偽造、篡改金融統計資料,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依法認定的其他行為。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王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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