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泰達控股旗下北方信托違法被罰 信托貸款管理不盡職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布的天津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津銀保監罰決字〔2019〕38號)顯示,北方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方信托”)信托貸款管理不盡職,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天津銀保監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九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第二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北方信托罰款人民幣50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北方信托成立于1987年10月13日,注冊資本10.01億元,韓立新為法人代表、經理,王建東為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天津國資委監管的天津泰達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2.33%。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于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于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
二、做好風險防控
(一)妥善處置風險項目
1。落實風險責任。健全信托項目風險責任制,對所有信托項目、尤其是高風險項目,安排專人跟蹤,責任明確到人。項目風險暴露后,信托公司應全力進行風險處置,在完成風險化解前暫停相關項目負責人開展新業務。相關責任主體應切實承擔起推動地方政府履職、及時合理處置資產和溝通安撫投資人等風險化解責任。
2。推進風險處置市場化。按照“一項目一對策”和市場化處置原則,探索抵押物處置、債務重組、外部接盤等審慎穩妥的市場化處置方式。同時,充分運用向擔保人追償、尋求司法解決等手段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3。建立流動性支持和資本補充機制。信托公司股東應承諾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約定,當信托公司出現流動性風險時,給予必要的流動性支持。信托公司經營損失侵蝕資本的,應在凈資本中全額扣減,并相應壓縮業務規模,或由股東及時補充資本。信托公司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嚴重危及公司穩健運行、損害投資人合法權益的,監管機構要區別情況,依法采取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限制有關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二)切實加強潛在風險防控
1。加強盡職管理。信托公司應切實履行受托人職責,從產品設計、盡職調查、風險管控、產品營銷、后續管理、信息披露和風險處置等環節入手,全方位、全過程、動態化加強盡職管理,做到勤勉盡責,降低合規、法律及操作風險。提升對基礎資產的動態估值能力和對資金使用的監控能力,嚴防資金挪用。
2。加強風險評估。信托公司要做好存續項目風險排查工作,及時掌握風險變化,制定應對預案。同時,加強對宏觀經濟形勢和特定行業趨勢、區域金融環境的整體判斷,關注政策調整變化可能引發的風險。對房地產等重點風險領域定期進行壓力測試。
3。規范產品營銷。堅持合格投資人標準,應在產品說明書中明確,投資人不得違規匯集他人資金購買信托產品,違規者要承擔相應責任及法律后果。堅持私募標準,不得向不特定客戶發送產品信息。準確劃分投資人群,堅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適合的對象,切實承擔售賣責任。信托公司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切實履行“賣者盡責”義務,在產品營銷時向投資人充分揭示風險,不得存在虛假披露、誤導性銷售等行為。加強投資者風險教育,增強投資者“買者自負”意識。在信托公司履職盡責的前提下,投資者應遵循“買者自負”原則自行承擔風險損失。逐步實現信托公司以錄音或錄像方式保存營銷記錄。嚴格執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機構銷售風險向信托公司傳遞。發現違規推介的,監管部門要暫停其相關業務,對高管嚴格問責。
4。做好資金池清理。信托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征的業務。對已開展的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業務,要查明情況,摸清底數,形成整改方案,于2014年6月30日前報送監管機構。各信托公司要結合自身實際,循序漸進、積極穩妥推進資金池業務清理工作。各銀監局要加強監督指導,避免因“一刀切”引發流動性風險。
5。優化業務管理。從今年起對信托公司業務范圍實行嚴格的準入審批管理;對業務范圍項下的具體產品實行報告制度。凡新入市的產品都必須按程序和統一要求在入市前10天逐筆向監管機構報告。監管機構不對具體產品做實質性審核,但可根據信托公司監管評級、凈資本狀況、風險事件、合規情況等采取監管措施。信托公司開展關聯交易應按要求逐筆向監管機構事前報告,監管機構無異議后,信托公司方可開展有關業務。異地推介的產品在推介前向屬地、推介地銀監局報告。屬地和推介地銀監局要加強銷售監管,發現問題的要及時叫停,以防風險擴大。
6。嚴防道德風險和案件風險。強化依法合規經營,嚴防員工違法、違規事件發生。組織案件風險排查,嚴格實施違規問責和案件問責,保持對案件風險防控的高壓態勢。
(三)建立風險防控長效機制
1。完善公司治理。信托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要清晰界定職責權限,各司其職,形成運行有效、制衡有效、激勵有效、約束有效的良性機制。信托公司實際控制人必須“陽光化”,明確風險責任,做到權責對等。各銀監局要將信托公司的公司治理情況作為監管重點,對《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相關規定執行不力的機構和責任人員嚴格問責。
2。建立恢復與處置機制。信托公司應結合自身特點制訂恢復與處置計劃。該計劃至少應包括:激勵性薪酬延付制度(建立與風險責任和經營業績掛鉤的科學合理的薪酬延期支付制度);限制分紅或紅利回撥制度(信托公司股東應承諾或在信托公司章程中約定,在信托公司出現嚴重風險時,減少分紅或不分紅,必要時應將以前年度分紅用于資本補充或風險化解,增強信托公司風險抵御能力);業務分割與恢復機制(通過對部分業務實施分割或托管以保全公司整體實力);機構處置機制(事先做好機構出現重大風險的應對措施)。
各信托公司應將該計劃經董事會、股東會批準通過后,于2014年6月30日前報送監管機構審核。各銀監局應據此制定機構監管處置計劃,并將其與信托公司的恢復與處置計劃于7月20日前一并報送銀監會。
3。建立行業穩定機制。積極探索設立信托行業穩定基金,發揮行業合力,消化單體業務及單體機構風險,避免單體機構倒閉給信托行業乃至金融業帶來較大負面沖擊。
4。建立社會責任機制。信托業協會要公布信托公司社會責任要求,按年度發布行業社會責任報告。信托公司要在產品說明書(或其他相關信托文件)中明示該產品是否符合社會責任,并在年報中披露本公司全年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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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DF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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