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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泛華保險公估蘇州2宗違法 分公司總經理楊建華遭罰

            2019-11-07 19:10:16     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泛華保險公估蘇州2宗違法 分公司總經理楊建華遭罰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20號)顯示,經查,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泛華保險公估”)蘇州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

              經查,當事人車險公估業務使用合作公司的操作平臺登記業務情況,未建立專門的業務臺賬來記載此項車險公估業務。上述事實,有對該公司負責人的調查筆錄、對該公司車險業務經理的調查筆錄、該公司車險公估業務合作的情況說明、該公司公估業務總結材料等證據為證。

              二、《客戶告知書》制作不規范、開展業務時未向客戶出示《客戶告知書》

              經查,當事人部分《客戶告知書》制作不規范,并且開展部分業務時未向客戶出示《客戶告知書》。上述事實,有對該公司業務員的調查筆錄、相關公估報告、公估費發票、相關人員勞動合同、相關車輛的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等證據為證。

              綜上,蘇州監管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第(五)項,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并責令改正違規行為。上述《客戶告知書》制作不規范、開展業務時未向客戶出示《客戶告知書》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條,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并責令改正違規行為。

              綜上,蘇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共處兩萬元罰款。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18號)顯示,經查,楊建華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該公司部分《客戶告知書》制作不規范、并且開展部分業務時未向客戶出示《客戶告知書》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楊建華作為該公司的總經理,對公司的違法違規問題負有管理責任。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楊建華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廣東美迪亞投資有限公司為泛華保險公估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44.67%。廣東美迪亞投資有限公司為泛華保險銷售服務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楊建華為泛華保險公估蘇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公估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公估業務所涉及的主要情況,包括委托人與其他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保險標的、事故類型、估損金額等;

              (二)公估業務報酬和收取情況;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信息。 保險公估人的公估檔案應當真實、完整。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保險公估人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制作規范的客戶告知書,并在開展業務時向客戶出示。

              客戶告知書應當至少包括保險公估人的名稱、備案信息、營業場所、業務范圍、聯系方式、投訴渠道及糾紛解決方式等基本事項。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一)未按規定托管營運資金;

              (二)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

              (三)未按規定任命臨時負責人;

              (四)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備案表;

              (五)未按規定建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

              (七)未按規定收取報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開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保險公估人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章規定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18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楊建華

              職務: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該公司總經理楊建華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楊建華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該公司部分《客戶告知書》制作不規范、并且開展部分業務時未向客戶出示《客戶告知書》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楊建華作為該公司的總經理,對公司的違法違規問題負有管理責任。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楊建華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19年10月30日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20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

              地址:蘇州市南環東路10號新聯大廈南樓10號101室(502室)

              主要負責人:楊建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

              經查,當事人車險公估業務使用合作公司的操作平臺登記業務情況,未建立專門的業務臺賬來記載此項車險公估業務。上述事實,有對該公司負責人的調查筆錄、對該公司車險業務經理的調查筆錄、該公司車險公估業務合作的情況說明、該公司公估業務總結材料等證據為證。

              二、《客戶告知書》制作不規范、開展業務時未向客戶出示《客戶告知書》

              經查,當事人部分《客戶告知書》制作不規范,并且開展部分業務時未向客戶出示《客戶告知書》。上述事實,有對該公司業務員的調查筆錄、相關公估報告、公估費發票、相關人員勞動合同、相關車輛的評估報告、評估費發票等證據為證。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第(五)項,我分局決定對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并責令改正違規行為。

              上述《客戶告知書》制作不規范、開展業務時未向客戶出示《客戶告知書》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條,我分局決定對泛華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分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并責令改正違規行為。

              綜上,我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共處兩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19年10月30日

             

            (責任編輯:DF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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