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婁江保險公估4宗違法遭罰 法定代表人陶寶華遭警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19號)顯示,經查,江蘇婁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簡稱“婁江保險公估”)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
經查,當事人共計開設基本賬戶和資金托管賬戶兩個銀行賬戶,其中基本賬戶用于公司日常經營費用收支和公估費用的收取。上述事實,有公司的情況說明、開戶許可證、記賬憑證、科目余額表、收支記錄表、發票、賬戶明細、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委托未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從事公估業務
經查,當事人與XXX簽訂勞動合同,委托XXX從事相應的公估業務,但未對其進行執業登記。上述事實,有勞動合同、查詢記錄、案件統計表、工資發放表、查勘筆錄、記賬憑證、銀行電子回單、調查筆錄等證據為證。
三、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
經查,當事人在從事車險公估業務時,使用合作保險公司的外網理賠系統,未建立專門的業務臺賬來記載車險公估情況。上述事實,有公司情況說明、調查筆錄等證據為證。
四、未印制和使用《客戶告知書》
經查,當事人從未印制和使用過自身的《客戶告知書》。上述事實,有公司情況說明、調查筆錄等證據為證。
綜上,蘇州監管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婁江保險公估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并責令改正違規行為。上述委托未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從事公估業務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七條,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婁江保險公估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并責令改正違規行為。上述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第(五)項,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婁江保險公估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并責令改正違規行為。上述未印制和使用《客戶告知書》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條,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婁江保險公估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并責令改正違規行為。
綜上,蘇州監管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婁江保險公估改正,予以警告,共處四萬元罰款。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17號)顯示,經查,陶寶華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婁江保險公估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該公司委托未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從事公估業務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該公司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該公司未印制和使用《客戶告知書》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陶寶華作為該公司的總經理也是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違法違規問題負有管理責任。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蘇州監管分局決定對陶寶華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當事人陶寶華為婁江保險公估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同時是婁江保險公估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為85%。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應當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 保險公估人開立、使用其他銀行賬戶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公估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保險公估業務所涉及的主要情況,包括委托人與其他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保險標的、事故類型、估損金額等;
(二)公估業務報酬和收取情況;
(三)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業務信息。 保險公估人的公估檔案應當真實、完整。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保險公估人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制作規范的客戶告知書,并在開展業務時向客戶出示。
客戶告知書應當至少包括保險公估人的名稱、備案信息、營業場所、業務范圍、聯系方式、投訴渠道及糾紛解決方式等基本事項。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公估人不得委托未通過該機構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從事保險公估業務。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七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條規定:保險公估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對保險公估人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一)未按規定托管營運資金;
(二)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
(三)未按規定任命臨時負責人;
(四)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備案表;
(五)未按規定建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
(七)未按規定收取報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開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17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陶寶華
職務:江蘇婁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江蘇婁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陶寶華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陶寶華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江蘇婁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該公司委托未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從事公估業務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該公司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該公司未印制和使用《客戶告知書》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陶寶華作為該公司的總經理也是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違法違規問題負有管理責任。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陶寶華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19年10月30日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州銀保監罰決字〔2019〕19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江蘇婁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
地址:蘇州市相城區元和街道采蓮路505號百匯商業廣場5幢1744室
法定代表人:陶寶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江蘇婁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江蘇婁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存在著以下違法行為:
一、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
經查,當事人共計開設基本賬戶和資金托管賬戶兩個銀行賬戶,其中基本賬戶用于公司日常經營費用收支和公估費用的收取。上述事實,有公司的情況說明、開戶許可證、記賬憑證、科目余額表、收支記錄表、發票、賬戶明細、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二、委托未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從事公估業務
經查,當事人與XXX簽訂勞動合同,委托XXX從事相應的公估業務,但未對其進行執業登記。上述事實,有勞動合同、查詢記錄、案件統計表、工資發放表、查勘筆錄、記賬憑證、銀行電子回單、調查筆錄等證據為證。
三、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
經查,當事人在從事車險公估業務時,使用合作保險公司的外網理賠系統,未建立專門的業務臺賬來記載車險公估情況。上述事實,有公司情況說明、調查筆錄等證據為證。
四、未印制和使用《客戶告知書》
經查,當事人從未印制和使用過自身的《客戶告知書》。上述事實,有公司情況說明、調查筆錄等證據為證。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未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第(六)項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江蘇婁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并責令改正違規行為。
上述委托未進行執業登記的人員從事公估業務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七條,我分局決定對江蘇婁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并責令改正違規行為。
上述未建立完整規范的公估檔案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第(五)項,我分局決定對江蘇婁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并責令改正違規行為。
上述未印制和使用《客戶告知書》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條,我分局決定對江蘇婁江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予以警告、罰款一萬元,并責令改正違規行為。
綜上,我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予以警告,共處四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江蘇銀保監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蘇州監管分局
2019年10月30日
(責任編輯:DF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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