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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泰汽車金融違法遭罰 庫存融資貸款“三查”不盡職

            2019-11-07 19:10:03     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華泰汽車金融違法遭罰 庫存融資貸款“三查”不盡職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布的天津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津銀保監罰決字〔2019〕37號)顯示,華泰汽車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泰汽車金融”)庫存融資貸款“三查”不盡職,天津銀保監局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規定,對華泰汽車金融罰款人民幣50萬元。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華泰汽車金融成立于2015年2月13日,注冊資本5億人民幣,張秀根為法人代表、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華泰汽車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第二大股東為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并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貸款人應采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占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征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貸款人在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滿足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并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貸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對貸款資金的支付進行管理與控制,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貸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托,將貸款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將貸款資金發放至借款人賬戶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發放后的管理,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DF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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