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元期貨營業部負責人吃警示函 未按時換領經營許可證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2號 )顯示,經查,國元期貨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營業部未按照監管規定時間換領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當事人湯東標作為營業部負責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湯東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國元期貨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營業部成立于2015年10月29日,當事人湯東標為負責人,現該分支機構已為注銷狀態。國元期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17日,注冊資本6.1億人民幣,洪明為法人代表、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元證券”,000728.SZ),持股比例98.41%。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守自律規則、行業規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改正,并對其進行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
(二)未按規定參加業務培訓;
(三)違規兼職或者未按規定報告兼職情況;
(四)未按規定報告近親屬在本公司從事期貨交易的情況;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湯東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22號
湯東標:
經查,國元期貨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營業部未按照監管規定時間換領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你作為營業部負責人,對此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按照《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安徽證監局
2019年11月4
(責任編輯:DF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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