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名家智能2宗違規吃警示函 主辦券商太平洋證券恐失職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5號)顯示,經查,云南名家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名家智能”,832195)存在以下問題:
一、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
(一)名家智能機械式停車設備相關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起重機械)》已于2015年8月到期、《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起重機械)》已于2018年5月到期,新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起重機械)》為云南名家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家智慧”)所取得。但名家智能未及時披露公司喪失重要許可的情況。
(二)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名家智能將原持有的橫移框防墜落裝置等15項與立體停車設備業務相關的專利轉移至名家智慧。但名家智能未在2018年年報中完整披露公司所擁有的關鍵資源變化情況。
(三)在與立體停車設備業務相關的重要許可和專利均為名家智慧持有的情況下,2019年5月30日,名家智能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出售資產暨關聯交易的議案》,同意將名家智能所持有名家智慧的100%股權出讓,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于2019年6月27日辦理完畢。至此,原主營業務即立體停車設備業務已從名家智能剝離。但名家智能未在2019年半年報中充分披露公司商業模式變化情況。
二、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
名家智能2018年、2019年上半年記賬憑證均無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等簽名或蓋章;存在大量記賬憑證沒有附原始憑證的情況;個別記賬憑證存在直接用鋼筆修改記賬憑證所載明的會計科目金額的情況;個別記賬憑證所附大額付款內部審核單據沒有相關負責人審批;在會計核算系統未設定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不滿足僅以電子形式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情況下,未對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形成紙質檔案予以歸檔。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云南證監局決定對名家智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名家智能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名家智能應在收到本決定書后10個工作日內向云南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云南名家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7日在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袁華,公司經營范圍包括立體停車設備的研究、開發、制造、安裝及租賃等。截至2019年6月30日,袁華持有名家智能51.47%的股份,同時,袁華持有名家智慧70%股份。
2019年6月4日,名家智能發布《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決議公告》稱,公司擬將云南名家智慧科技有限公司100%的股權以及世紀浩鴻商業廣場3號樓1101單元、1103單元、1104單元、1105單元房產轉讓給袁華,本次轉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名家智慧任何股權,名家智慧將不再納入公司合并報表范圍。議案表決結果:同意5票;反對0票;棄權0票。
名家智能于2015年4月2日在新三板掛牌上市,總股本1500萬股,每股面值1元,股票轉讓方式為協議轉讓。主辦券商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太平洋”,601099.SH),會計師事務所為眾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師事務所為福建偉盛律師事務所。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三條規定:公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做到股權明晰,合法規范經營,公司治理機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公眾公司應當強化內部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建立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確保公司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及行為合法合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所有投資者同時公開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定向轉讓說明書、定向發行說明書、發行情況報告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具體的內容與格式、編制規則及披露要求,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云南證監局關于對名家智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云南名家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信息披露不及時、不完整
(一)你公司機械式停車設備相關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起重機械)》已于2015年8月到期、《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起重機械)》已于2018年5月到期,新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起重機械)》為云南名家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家智慧)所取得。但你公司未及時披露公司喪失重要許可的情況。
(二)2018年7月至2018年8月,你公司將原持有的橫移框防墜落裝置等15項與立體停車設備業務相關的專利轉移至名家智慧。但你公司未在2018年年報中完整披露公司所擁有的關鍵資源變化情況。
(三)在與立體停車設備業務相關的重要許可和專利均為名家智慧持有的情況下,2019年5月30日,你公司第二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出售資產暨關聯交易的議案》,同意將你公司所持有名家智慧的100%股權出讓,相關工商變更登記于2019年6月27日辦理完畢。至此,原主營業務即立體停車設備業務已從你公司剝離。但你公司未在2019年半年報中充分披露公司商業模式變化情況。
二、會計基礎工作不規范
你公司2018年、2019年上半年記賬憑證均無制單人員、審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等簽名或蓋章;存在大量記賬憑證沒有附原始憑證的情況;個別記賬憑證存在直接用鋼筆修改記賬憑證所載明的會計科目金額的情況;個別記賬憑證所附大額付款內部審核單據沒有相關負責人審批;在會計核算系統未設定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不滿足僅以電子形式保存電子會計檔案的情況下,未對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形成紙質檔案予以歸檔。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6號)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認真學習證券法律法規,提高規范運作水平,切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應在收到本決定書后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DF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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