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貴州興義農商行違法遭罰 首付款由房開公司滾動轉賬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黔西南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黔西南銀保監罰決字〔2019〕13、14號)顯示,貴州興義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藍天小微支行(以下簡稱“貴州興義農商行藍天小微支行”)貸款“三查”不盡職,貸款合規管理嚴重缺失。當事人陳貴華在擔任該行行長期間,該行還存在首付款實際來源于房開公司,由房開公司提供部分資金經多次滾動轉賬形成以及還款資金來源于房開公司、貸前調查不盡職等問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黔西南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作出對貴州興義農商行藍天小微支行罰款人民幣20萬元,對當事人陳貴華警告的決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貴州興義農商行藍天小微支行成立于2012年10月31日,唐家銘為負責人。貴州興義農商行成立于2012年9月25日,注冊資本4.59億人民幣,尤昌文為法人代表、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貴州安達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75%。
2019年10月31日,黔西南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黔西南銀保監罰決字〔2019〕8、9、10、11、12號)顯示,貴州興義農商行子銀行晴隆興安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違法違規發放跨區域貸款的行為,造成較大風險隱患,黔西南監管分局晴依法對晴隆興安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20萬元、取消當事人嚴超高管任職資格三年并處罰款人民幣9萬元、對當事人朱鳳陽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對當事人馮琢和李曉蘭警告的決定。晴隆興安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貴州興義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1%。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DF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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