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恒泰證券員工吃警示函 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存多項違規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關于對張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泰證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包括協助資金分配劃轉,協助“墊資開戶”、規避客戶適當性管理要求,協助放大兩融授信額度等;將客戶信用資金賬戶、信用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
張超作為恒泰證券機構交易部員工,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張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證券公司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委托,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一致。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必須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準。未經證監會批準,任何證券公司不得向客戶融資、融券,也不得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務。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各項業務,應當合規經營、勤勉盡責,堅持客戶利益至上原則,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戶的基本信息、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誠信記錄等信息并及時更新。(二)合理劃分客戶類別和產品、服務風險等級,確保將適當的產品、服務提供給適合的客戶,不得欺詐客戶。(三)持續督促客戶規范證券發行行為,動態監控客戶交易活動,及時報告、依法處置重大異常行為,不得為客戶違規從事證券發行、交易活動提供便利。(四)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業行為,督促工作人員勤勉盡責,防范其利用職務便利從事違法違規、超越權限或者其他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五)有效管理內幕信息和未公開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六)及時識別、妥善處理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公司不同業務之間的利益沖突,切實維護客戶利益,公平對待客戶。(七)依法履行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關聯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八)審慎評估公司經營管理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影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擾亂市場秩序。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張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張超:
經查,恒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泰證券)在開展融資融券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為客戶與客戶、客戶與他人之間的融資融券活動提供便利和服務,包括協助資金分配劃轉,協助“墊資開戶”、規避客戶適當性管理要求,協助放大兩融授信額度等;將客戶信用資金賬戶、信用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第三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你作為恒泰證券機構交易部員工,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按照《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督管理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19年9月29日
(責任編輯:DF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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