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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壽財險蘭州違法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中支負責人遭罰

            2019-11-01 18:15:27     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國壽財險蘭州違法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中支負責人遭罰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甘肅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甘銀保監罰〔2019〕8號)顯示,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蘭州市中心支公司存在編制虛假財務資料的違法行為,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袁生強對此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甘肅銀保監局對國壽財險蘭州中支給予10萬元罰款;對袁生強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系國務院同意、中國保監會批準、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及旗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發起設立的全國性專業財產保險公司,注冊資本八十億元人民幣,經營范圍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短期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上述業務的再保險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持有60%股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人壽”,601628.SH;02628.HK)持有40%股份。另外,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持有中國人壽68.37%股份,為第一大股東。

              當事人袁生強于2018年9月27日任國壽財險蘭州中支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DF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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