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江蘇民豐農商行違法遭罰3人被警告 貸款準入不合規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昨日公布的宿遷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宿銀保監罰決字〔2019〕3、4、5、6號)顯示,江蘇民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民豐農商行”)貸款風險分類不準確、貸款準入不合規,當事人邱魁一、何芮霖對此負直接責任,當事人楊寧對此負審批責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宿遷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和《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作出對江蘇民豐農商行罰款人民幣85萬元、對三名當事人處以警告的決定。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江蘇民豐農商行成立于2008年12月17日,注冊資本6.48億人民幣,許爾波為法人代表、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宿遷市仁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21戶法人股東,持股比例88.85%。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進行關聯交易,給商業銀行造成損失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審批關聯交易的;
(三)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為關聯方融資行為提供擔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關聯方控制的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審計的;
(七)對關聯方授信余額超過本辦法規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執行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規定的監督管理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DF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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