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北京二中院發布了近三年網貸平臺類執行案件的調研分析。
經統計,僅二中院執行三庭2017年至2019年仲裁類執行案件中,網貸平臺類案件占比逐年攀升。
案件中,被執行人年齡大多集中在20歲至30歲之間,且80%以上“失聯”。
網貸平臺案件97件,申請執行標的為301萬余元。
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僅3件,標的額最小的僅1000元。
特點
網貸執行案逐年攀升?借貸數額普遍較小
據了解,僅二中院執行三庭2017年至2019年的1002件仲裁類執行案件中,網貸平臺類案件就占15.8%。其中,2017年網貸平臺案件占當年仲裁案件的4.6%;2018年網貸平臺案件占當年仲裁案件的15.1%;2019年(截至10月21日)網貸平臺案件占當年仲裁案件的21.7%,比重逐年升高。
二中院執行三庭法官梁立君表示,由于網貸平臺面向全社會且多為移動端APP操作,因此其涉及當事人人數眾多,且借貸數額普遍較小。以2019年案件為例,以仲裁為執行依據的案件共447件,申請執行標的為58億余元。網貸平臺案件97件,申請執行標的為301萬余元,標的額僅占當年全部仲裁案件標的額的0.05%,案均標的為3.1萬元。該97件案件中,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僅3件,標的額最小的僅1000元。案件量占比較大但標的額較小甚至是極小。
同時,在網貸執行案件中,申請執行人相對集中。近三年,二中院審理的涉及網貸平臺類案件中,申請執行人僅涉及8家主體(平臺或公司或通過平臺出借的自然人)。而被執行人均為自然人,且80%以上無法取得聯系。案件被執行人涉及年齡范圍相對集中,20-30歲之間較多,且多用于個人消費。
難點
因“失聯”查無財產等原因?執行完畢案件到位率偏低
此外,在二中院執行三庭辦理的159件網貸平臺案件中,近一半案件因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無法聯系、查無財產、采取信用懲戒措施等,執行完畢案件占35.2%,到位率偏低。此外,有部分網貸平臺的網絡仲裁裁決,因不符合新的司法解釋規定被二中院依法駁回執行申請,此類案件占仲裁類案件的0.7%。
2017年8月24日,借款人高某與某平臺在線簽訂借款協議。根據《借款協議》的約定,被申請人通過該平臺借得款項2萬元,借款日期為2017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5日,分24期歸還。由于高某連續逾期未按時還款,為避免出借人的損失,該平臺于2018年1月24日將該筆借款項目借款轉讓給某資產管理公司。截至2018年4月24日,某資產受讓公司共受讓借款本金16950.36元及應付利息552.71元。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高某向二中院主張其身份證系出借給其朋友使用,實際借款并非其本人,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
二中院認為,該案借款協議由被執行人高某簽訂,其雖主張其身份證系出借給其朋友使用,實際借款并非其本人,但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亦無證據證明其系被脅迫、欺詐情況下簽訂合同。高某應依法承擔此案生效仲裁裁決書確認的債務。法院查詢、凍結其銀行賬戶,并對高某限制其高消費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懲戒
被法院采取信用懲戒措施?近80%被執行人成老賴
“執行中,有的被執行人系出于友情或愛情而出借身份信息用于網貸,與真實借款人關系惡化后,又未能及時解決網貸問題,從而引發債務問題。”梁立君表示,此類案件在執行案件中極為常見。之所以會這樣,一方面是被執行人本身未能充分考慮身份信息出借后果;另一方面,網貸平臺對身份信息核實缺少監管,也從側面加重了這種情況的出現。
此外,格式化電子借款合同本身存在不足或借貸人忽視其中爭議解決條款;平臺借貸存在將居間服務費計入借款本金、騷擾、欺騙甚至威脅的違規行為;網貸平臺自身風險控制制度不完善;借款人誠信缺失,面對執行案件選擇逃避等也是此類案件高發的原因。
“二中院執行三庭近三年的159件網貸案件中,近80%的案件被執行人被采取信用懲戒措施,被限制高消費或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其中,有20%的案件因借款人迫于信用懲戒壓力而被動履行。”梁立君稱。
此外,梁立君建議網貸企業要合法經營。堅決杜絕砍頭息、非法催收等涉嫌套路貸行為;明確爭議解決條款,將涉及借款人訴訟權利的條款參照保險行業規范予以特別提示。“網貸借款人尤其是青年群體要培養誠信意識,養成信用消費的良好習慣,杜絕‘白借白花’等僥幸心理。”梁立君稱。
提示
5種主要表現形式?認清套路貸避免入陷阱
在發布會上,梁立君介紹了目前套路貸的主要表現形式。
制造民間借貸假象。以各種名目誘騙借款人簽訂“虛高借款合同”“陰陽合同”“空白合同”,有的還要求對前述合同進行公證,為違法目的披上合法外衣。
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為制造將全部借款交給借款人的假象,將“虛高借款”金額轉入借款人的銀行賬戶,制造與借款合同一致的銀行流水。實際上借款人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轉入銀行賬戶的前述錢款。
單方制造違約。出借方故意設置各種違約條款、制造違約陷阱、刻意躲避還款等方式,使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還款,造成借款人違約。
惡意壘高借款金額。在借款人無力償還“虛高借款”時,由關聯方為借款人償還“虛高借款”,繼而與借款人簽訂更高額的虛高借款合同,出借人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借款金額。
軟硬兼施,惡意討債。在借款人無力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通過暴力、脅迫、軟暴力、虛假訴訟等手段索取債務。
“如在法院強執中遇到相關情況,在通過合法程序主張救濟權利的同時,亦可向公安機關舉報。”梁立君表示,法院在收到相關舉報線索,也會依法向有關機關移送。文/本報記者?葉婉
責任編輯:李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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