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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常委會委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重復犯罪不應輕罰

            2019-10-27 08:03:41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原標題:人大常委會委員:未成年人嚴重犯罪重復犯罪不應輕罰)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6日上午舉行分組會議,審議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等。

            在分組審議中,多名與會人員提及未成年人的嚴重暴力事件。鄭功成委員表示,如果沒有刑事責任和刑法處置,不足以震懾。對未成年人不光是預防犯罪的問題,還要有懲治犯罪的內容。

            今年7月份,全國人大常委會曾經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當時征求意見稿中第5章,規定的是對不予刑事處罰行為的矯治。鮮鐵可委員表示,這次修訂草案把這章刪除了,分級處置制度就缺少了重要一環,會導致司法機關在“一放了之”或者“一判了之”之間左右為難。

            也有與會人員建議保留并完善收容教育制度。李鉞鋒委員說,對于未成年人嚴重犯罪和重復犯罪的,不應該再減輕處罰。可以考慮作身心健康和行為能力鑒定。如果發育成熟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可以按成年人進行處罰。

            審議中,還有與會人員建議設立未成年人重罪審判的特別法庭,統一審理未成年人重罪犯。殷方龍委員建議,對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宜一刀切、統統不追究法律責任,有的情節特別惡劣、民憤極大的,可以考慮個案的特別處理。包括擴大群眾參與陪審團,多一些社會成員來參加,既可以使犯重罪的未成年人得到應有的懲處,又可以得到人民群眾廣泛認同,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可以產生更好的震懾、教育作用。

            此外,還有與會人員建議草案增加家庭監護失職的責任。吳月委員表示,家庭對未成年人的成長、價值觀形成具有決定性作用,既是未成年人社會化過程的重要環境,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堅實屏障。從某種程度上說,未成年人犯罪意味著家庭教育的失敗。草案沒有規定家庭成員監護失職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于監護不良或缺失受到懲戒的監護人更是微乎其微。因此,建議在草案中明確“監護人失職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切實將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預防由口號變為可操作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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