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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山徽州農商行3宗違法 董事長張國田等7人遭罰

            2019-10-25 18:42:34     來源:中國經濟網

            原標題:黃山徽州農商行3宗違法 董事長張國田等7人遭罰

              中國銀保監會黃山銀保監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黃銀保監罰決字〔2019〕4號)顯示,黃山徽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黃山徽州農商行”)存在以下違法事實:第一項,制度及崗位設置不健全;第二項,賬戶密碼管理混亂;第三項,違法簽發銀行承兌匯票并承兌。

              張國田時任黃山徽州農商行董事長,對該行第三項案件風險防范負領導責任。

              孫約能時任黃山徽州農商行行長,對上述第二項違法行為、對該行第三項案防制度制定和執行負領導責任。

              羅辰豐時任黃山徽州農商行副行長,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違法行為負直接領導責任。

              程頌國時任黃山徽州農商行監事長,對該行第三項案防工作監督負領導責任。

              江建軍時任黃山徽州農商行業務管理部總經理,對上述第一項、第二項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洪霄時任黃山徽州農商行業務管理部辦事員(貸審會秘書),對上述第二項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汪明時任黃山徽州農商行業務管理部副總經理,對上述第二項、第三項違法行為負直接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五條、第十四條和第十八條,《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六條第(三)項,《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做好當前部分領域風險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三條,《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基層營業機構管理的通知》第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黃山銀保監分局做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對黃山徽州農商行罰款100萬元人民幣;

              2、對董事長張國田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0萬元;

              3、對行長孫約能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5萬元;

              4、對分管副行長羅辰豐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5萬元;

              5、對監事長程頌國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0萬元;

              6、對原業務管理部總經理江建軍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

              7、對業務管理部辦事員洪霄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8、對原業務管理部副總經理汪明給予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

              天眼查數據顯示,黃山徽州農商行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分別為:王海鑫等248人認繳出資額為7010.5萬元,持股比例為49.72%;寧波鄞州農村合作銀行認繳出資額為1881.6萬元,持股比例為13.34%;安徽恒遠化工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為1409.9萬元,持股比例為10.00%;黃山永佳(集團)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為1270.1萬元,持股比例為9.01%;黃山市徽州天馬化工有限公司認繳出資額為1234.8萬元,持股比例為8.76%。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五條規定: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覆蓋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貫穿決策、執行和監督全過程,覆蓋各項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二)制衡性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

              (三)審慎性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堅持風險為本、審慎經營的理念,設立機構或開辦業務均應堅持內控優先。

              (四)相匹配原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應當與管理模式、業務規模、產品復雜程度、風險狀況等相適應,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進行調整。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對各項業務活動和管理活動制定全面、系統、規范的業務制度和管理制度,并定期進行評估。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的通知》第十八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全面系統地分析、梳理業務流程和管理活動中所涉及的不相容崗位,實施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的崗位安排。

              《中國銀監會關于印發〈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通過以下措施,確保所有信息系統的安全:

              (一)明確定義終端用戶和信息科技技術人員在信息系統安全中的角色和職責。

              (二)針對信息系統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采取有效的身份驗證方法。

              (三)加強職責劃分,對關鍵或敏感崗位進行雙重控制。

              (四)在關鍵的接合點進行輸入驗證或輸出核對。

              (五)采取安全的方式處理保密信息的輸入和輸出,防止信息泄露或被盜取、篡改。

              (六)確保系統按預先定義的方式處理例外情況,當系統被迫終止時向用戶提供必要信息。

              (七)以書面或電子格式保存審計痕跡。

              (八)要求用戶管理員監控和審查未成功的登錄和用戶賬戶的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DF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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