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記者從銀保監會獲悉,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信用增進公司等機構被納入監管,結合實際分類處置,推進牌照管理工作。
據介紹,為全面、深入貫徹實施《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以下簡稱《條例》),實現融資擔保機構和融資擔保業務監管全覆蓋,中國銀保監會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等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合印發了《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7號,以下簡稱《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保持與現有法規相銜接,堅持從嚴監管,要求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部門承擔主體監管責任,將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信用增進公司等機構納入監管,結合實際分類處置,推進牌照管理工作,妥善結清不持牌機構的存量業務,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融資擔保經營行為,促進融資擔保行業穩健運行,更好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根據要求,《補充規定》印發后繼續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應于2020年6月前向監督管理部門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以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文件為準,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嚴格執行《條例》及配套制度的監管要求。《補充規定》印發前發生的存量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業務,可不計入融資擔保責任余額,但應向監督管理部門單獨列示報告。
(原標題:銀保監會加強住房置業擔保公司融資擔保業務監管)
(責任編輯:DF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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