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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綠城資本4子公司遭證監責令改正 關聯方私募場所混同

            2019-10-22 11:45:07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杭州綠城資本控股有限公司(簡稱“綠城資本”)有4家全資子公司因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違規行為而被浙江證監局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

              其中,杭州澤胤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澤胤基金”)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存在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等問題。

              二、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澤胤基金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澤胤基金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杭州向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向胤資產”)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向胤資產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向胤資產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杭州千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簡稱“千乘資產”)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存在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等問題。

              二、個別私募基金的募集宣傳材料存在“按年分配收益、到期兌付本金及剩余收益”等表述。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千乘資產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千乘資產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杭州綠城財富管理有限公司(簡稱“綠城財富”)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存在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等問題。

              二、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

              三、在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情況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四、除私募基金業務外,兼營銷售地方交易場所及其他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綠城財富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綠城財富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天眼查資料發現,澤胤基金、向胤資產、千乘資產、綠城財富4家公司均為綠城資本全資子公司。其中,綠城資本董事長、總經理兼法定代表人夏樹海擔任綠城財富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澤胤基金、向胤資產、千乘資產3家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兼總經理均為劉麗麗,且劉麗麗兼任綠城財富總經理。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 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于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 個月內,向基金業協會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資運作基本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杭州澤胤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杭州澤胤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存在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等問題。

              二、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8月18日

              關于對杭州向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杭州向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的行為。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8月18日

              于對杭州千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杭州千乘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存在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等問題。

              二、個別私募基金的募集宣傳材料存在“按年分配收益、到期兌付本金及剩余收益”等表述。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8月18日

              關于對杭州綠城財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杭州綠城財富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存在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等問題。

              二、未及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更新管理人相關信息。

              三、在未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情況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四、除私募基金業務外,兼營銷售地方交易場所及其他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8月19日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綠城資本4子公司遭證監責令改正 關聯方私募場所混同)

            (責任編輯:DF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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