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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保財險阜新分公司違法套取費用 兩副總遭警告

            2019-10-21 11:02:52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1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遼寧監管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遼銀保監罰決〔2019〕39號、40號、60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阜新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人保財險阜新分公司以虛列業務及管理費方式套取費用29.14萬元,以發放車險績效方式套取費用33萬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遼寧監管局決定對人保財險阜新分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罰款人民幣25萬元。

            曲東明時任人保財險阜新分公司副總經理,周皓時任人保財險阜新分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遼寧監管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曲東明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對周皓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19〕60號)

            被處罰當事人名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地址:阜新市中華路西段164號

            主要負責人:周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單位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你單位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單位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你單位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你單位以虛列業務及管理費方式套取費用29.14萬元,以發放車險績效方式套取費用33萬元。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財務憑證、公司情況說明、承保業務明細、薪酬明細、相關調查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25萬元。

            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601988,股吧)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19年10月17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19〕39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曲東明

            住址:遼寧省盤錦市興隆臺區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11211975****

            所在單位名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職務: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系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虛列業務及管理費方式套取費用29.14萬元,以發放車險績效方式套取費用33萬元。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財務憑證、公司情況說明、承保業務明細、薪酬明細、相關任職文件及調查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你時任該分公司副總經理,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19年10月15日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遼寧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遼銀保監罰決〔2019〕40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周皓

            住址:葫蘆島市龍港區

            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身份證2114211970****

            所在單位名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

            職務: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你系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你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市分公司以虛列業務及管理費方式套取費用29.14萬元,以發放車險績效方式套取費用33萬元。

            上述行為有以下證據材料為證:《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相關財務憑證、公司情況說明、承保業務明細、薪酬明細、相關任職文件及調查筆錄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

            你時任該分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給予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5萬元。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不繳的,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遼寧銀保監局

            2019年10月15日

            (責任編輯:李顯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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