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阜銀)罰字〔2019〕第 2 號)顯示,安徽潁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條和《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3號)第十四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六章第三十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阜陽市中心支行對安徽潁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26萬元人民幣罰款;并對一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一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分別處1.8萬元人民幣罰款。
據2018年度信息披露報告,截至2018年底,安徽潁上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安徽晶宮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78%;第二大股東為安徽華源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78%;第三大股東為安徽省太和縣萬福建材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89%。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后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并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李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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