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贛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贛市銀保監罰決字〔2019〕12號、13號、14號、15號、16號)顯示,贛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存在對借款人貸后管理和資金使用監控不到位,形成貸款風險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國銀保監會贛州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人民幣30萬元。
鄧書華對贛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對借款人貸后管理和資金使用監控不到位,形成貸款風險問題負直接經辦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贛州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劉敏對贛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對借款人貸后管理和資金使用監控不到位,形成貸款風險問題負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贛州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李耀忠對贛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對借款人貸后管理和資金使用監控不到位,形成貸款風險問題負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贛州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廖蔚對贛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發區支行對借款人貸后管理和資金使用監控不到位,形成貸款風險問題負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國銀保監會贛州監管分局對其警告。
贛州銀行2018年年度報告顯示,贛州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為贛州市財政局,持股比例18.16%;第二大股東為上饒市城投實業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4%;第三大股東為江西云濟投資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94%。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李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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