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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國正:推動“兩權”抵押貸款 助力鄉村振興和農民脫貧致富

            2019-10-12 08:08:36     來源:中國經濟網

              在推進鄉村振興的過程中,產業興旺是前提和基礎。其中,農戶創業是推動鄉村產業發展、實現脫貧致富的內源性動力支撐。尤其是對于農民工而言,返鄉創業會促使資金、技術、信息、勞動力等生產要素形成時空上的高度集聚,從而推進傳統農業改造、實現農業規模經營、促進非農產業發展、加快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進而推動農業現代化、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發展。

              然而,創業活動都有一個最低資本和技術要求。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由于二元金融結構、不完全金融市場、政府對金融的嚴格管制,使得金融信貸約束程度較高,特別是,當前以財富為基礎的有限責任信貸體系會使低收入群體受到信貸約束而不能實現有效規模的資本投資。雖然金融信貸體系的收益來源于實體經濟,有效服務于實體經濟的發展是金融信貸體系安身立命之本,但是,由于產權殘缺和不穩定等因素,限制了中國農村土地抵押融資功能和“產權經濟屬性”的發揮,進而導致農村居民因缺乏合意抵押品而面臨信貸約束。故而,以往農村居民創業融資大多是憑借社會關系網絡(即社會資本)向親朋好友借款。根據2017年-2019年筆者帶領的北京工業大學課題組在湖南、寧夏、甘肅等地調研結果來看,向親戚朋友借款的農戶占到了68.3%,向信用社貸款的農戶占20.6%,向郵局貸款的農戶占1.2%,向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農戶占9.9%。但是向親朋好友借款這一渠道很難解決大規模融資需求,因此,拓展農村居民創業融資渠道就顯得勢在必行。

              “兩權”(即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融資機制的引入使得農民的土地資產資本化成為可能,是化解農民信貸約束問題的一個重要路徑。2015年8月份,國務院出臺《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土地管理法的決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不但對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進行了具體規定,更好地維護了農民的土地權益,而且將土地流轉上升到法律層面加以確認。此外,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還提出“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筆者研究發現,“兩權”抵押融資極大提升了農民創業概率。

              但是,當前“兩權”抵押貸款仍舊面臨諸多問題:首先,“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下,能夠用于抵押融資的耕地和宅基地極為有限,限制了抵押融資規模。根據筆者2017年-2019年在寧夏、甘肅、湖南、山東、吉林調研的情況來看,西北地區、長江中下游地區、華北地區戶均耕地大多在5畝左右或者更少,吉林等東北地區要多一些,大約20畝-30畝左右,加之畝產值較低,一個農戶能夠抵押融資的規模是有限的。其次,土地流轉后的經營權抵押困難較多。根據調研,金融機構為了降低風險,借貸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求土地流轉年限不低于3年,但是現實的情況是,“三權分置”后“地權固化”,農戶普遍抱著觀望的心態,不愿意簽訂長期(一年以上)流轉合同,這就導致種植大戶或者農業專業合作社等無法憑借流轉耕地進行抵押融資。第三,違約后的抵押物處置問題。由于土地產權和用途等制度限制,農地作為抵押品存在較大的處置障礙,降低了金融機構接受土地作為抵押品的意愿。

              在調研過程中,筆者發現,很多地方在推進“兩權”抵押貸款政策的過程中積累了一些豐富的經驗,這對于今后“兩權”抵押貸款政策推廣提供了可能。

              首先,引入第三方擔保機制,降低農業經營風險,提高金融機構借貸意愿。在調研中,寧夏一些試點地區就是通過引入第三方擔保機制,一方面較好地解決了金融機構與借貸農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另一方面也降低了金融機構的借貸風險。這一機制的引入,極大提高了農地抵押融資規模(戶均5畝左右的農地可以融資5萬元-10萬元),緩解了當地農戶融資困境,提高了農地抵押融資的正規信貸滿意度。

              其次,實行“虛擬土地”制度,化解農地抵押物處置問題和“地權固化”問題。所謂“虛擬土地”是指以村為單位,每個農戶所持有土地產權證中規定的土地數量只是一個數字以及轉讓、收益等的憑證,并不實際指代某一塊土地,如果有個別農戶想要耕種土地,則另劃定一個區域將這類農戶進行集中。根據筆者在山東泰安的調研發現,“虛擬土地”制度不但可以降低土地產權保護和農戶流轉意愿所帶來的交易成本,實現農地規模化經營,而且還有利于農地抵押違約后的抵押物處置。

              第三,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助力農地經營權抵押。農業保險制度可以降低農地經營風險,提高金融機構放貸意愿。在吉林調研時,筆者發現,當前農業保險的供給方主要有政府機構和商業機構兩種,政府機構提供的農業保險雖然保費較低,但是保險額度也較少;相比之下,商業機構提供的農業保險一般以土地收益的5%作為保費,保險額度較高,但是保險手續較為繁瑣、交易成本較高。因此,今后可以嘗試增加政府機構在商業機構所提供農業保險中的擔保作用,降低商業機構風險、提高商業機構承保意愿,進而降低農業經營風險。

              總之,“兩權”抵押貸款作為農民創業融資的重要渠道之一,今后應該通過土地制度創新、農業保險制度創新以及融資制度創新將這一惠民政策進一步夯實,助力鄉村振興和農民脫貧致富。

            (責任編輯:DF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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