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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鄰水農商行一支行多宗違法遭罰 貸款資金被挪用

            2019-10-11 15:10:59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布的廣安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廣安銀保監罰決字〔2019〕11、12號)顯示,四川鄰水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勝利街支行(以下簡稱“鄰水農商行勝利街支行”)存在貸前調查未盡職,未認真核實相關申貸資料及借款用途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貸款資金被挪用,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行為,當事人袁翥對上述行為負直接責任。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安監管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作出對鄰水農商行勝利街支行罰款人民幣25萬元、對當事人袁翥警告并罰款人民幣7萬元的決定。

              中國經濟網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鄰水農商行勝利街支行成立于2008年4月24日,主要負責人為王勃然,于2016年9月7日由“鄰水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勝利街信用社”更名為現有名稱。

              四川鄰水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3日,注冊資本2.54億元,江勇為法人代表兼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廣安金山林業發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47%。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DF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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