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布的馬鞍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馬銀保監罰決字〔2019〕1號)顯示,當涂新華村鎮銀行時任董事長何永發在任職期間,存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借用客戶貸款以及向員工借款等行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馬鞍山監管分局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作出對當事人何永發取消銀行業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三年的決定。
中國經濟網記者通過查詢發現,當涂新華村鎮銀行全稱為安徽當涂新華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2月30日,注冊資本1億元,當事人何永發為法人代表、時任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安徽馬鞍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3%。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金融機構擬任、現任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規定之條件:
(一)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的;
(二)有違反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對曾任職機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或重大損失負有個人責任或直接領導責任,情節嚴重的;
(四)擔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機構的董事(理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但能夠證明本人對曾任職機構被接管、撤銷、宣告破產或吊銷營業執照不負有個人責任的除外;
(五)因違反職業道德、操守或者工作嚴重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指使、參與所任職機構不配合依法監管或案件查處的;
(七)被取消終身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受到監管機構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門處罰累計達到兩次以上的;
(八)有本辦法規定的不具備任職資格條件的情形,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得任職資格核準的。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管機構可視情節輕重及其后果,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任職資格:
(一)違法違規經營,情節較為嚴重或造成損失數額較大的;
(二)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執行監督不力,造成損失數額較大或引發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三)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造成損失數額較大或引發較大金融犯罪案件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監管機構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或資料,經監管機構書面提示,拒不改正的;
(五)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經監管機構書面提示,拒不改正的;
(六)拒絕、阻礙、對抗依法監管,情節較為嚴重的;
(七)發生重大犯罪案件或重大突發事件后,不及時報案、報告,不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控制損失,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案件或處理突發事件的;
(八)被停業整頓、接管、重組期間,未按照監管機構要求采取行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DF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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