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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逃16年投案的董事長獲刑 曾稱少活5年都會回深圳

            2019-10-09 07:40:25     來源:北京青年報

            (原標題:外逃16年后回國投案的董事長獲刑 曾稱“少活五年我都會回深圳”)

            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去年12月4日歸國投案的黃國勇,因犯受賄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黃國勇退賠的贓款人民幣943333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黃國勇,男,1952年7月28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原籍廣東東莞,現住地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原深圳市蓮塘房地產開發公司原董事長。

            他2002年12月26日被立案偵查,案發后潛逃至國外,后入籍澳大利亞,2018年12月4日,外逃澳大利亞長達16年之久的黃國勇回國投案自首,深圳市羅湖區監察委員會于同日立案調查。

            深圳市蓮塘房地產開發公司是羅湖區政府直屬的地方國營企業,主管全資子公司深圳寶安聯威房地產開發公司。黃國勇自1985年4月至1999年2月先后擔任蓮塘公司總經理、董事長。

            公訴機關認為,黃國勇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283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黃國勇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上述證據無異議,其辯護人辯稱:1.被告人黃國勇主動投案、如實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2.被告人歸案后認罪態度良好、積極配合調查工作,并主動將獲利款項人民幣943333元全部退回,真誠悔罪,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此次犯罪之前沒有犯罪前科;4.被告人身患疾病,仍在繼續治療中,請求對其從寬處理。

            法院認為,黃國勇已構成受賄罪。其主動投案,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黃國勇伙同他人共同受賄,雖為主犯,但系均分受賄款,且主動退賠個人全部贓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黃國勇的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事實及法律相符,法院予以采納。

            最終,黃國勇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值得一提的是,該案是廣東省委反腐敗協調小組重點督辦的追逃追贓案件,也是國家監委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敦促職務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員投案自首的公告》后,深圳市投案自首的第6名在逃人員。

            據深圳市紀委監委此前披露,黃國勇曾自述,外逃的日子并不好過。他逃到澳大利亞珀斯后,于2005年加入了澳大利亞國籍。看到當地土地價格便宜,就與幾個人合伙買了一塊地,開發住宅。房子蓋了一半,他仔細進行核算,如果按照市價,房子賣完還不夠成本,整個工地只能停下來,第一個項目就這樣搞砸了。

            隨后,黃國勇把房子抵押貸款,開始經營一個竹地板的小店,這個店就兩個人,從竹地板進貨、搬運、銷售到鋪裝,全部都是自己干。2014年,在一次搬運時他的腳扭傷了,小店只能關門歇業。“在那邊學會了開大卡車、鏟車,一噸多的貨柜我們自己人手搬卸,最后我們還要在現場給人家鋪地板,在那邊全是用體力來掙錢。”黃國勇回憶道。

            從房地產公司老總到小店業主,心理落差極大。尤其看到深圳這十幾年來的飛速發展,黃國勇悔不當初。

            “這十幾年我是白去了,有人問我以后留在澳洲還是回深圳,我肯定地跟他說,少活五年我都會回深圳,在那邊很孤獨。”黃國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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