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銀保監罰決字〔2019〕37號)顯示,鵬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誠代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向投保人返還保險合同以外的利益
經查,2018年及2019年1-3月期間,鵬誠代理公司的業務主渠道之一,同時也是其全資子公司重慶創保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保鑫”)推介承保的車險中,有16560人次“推客”為投保人本人,創保鑫用鵬誠代理公司向其支付的“推介服務費”返還 “推客”(即投保人本人)推介費1432.29萬元。鵬誠代理公司知曉,且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這一行為。
2。財務業務數據記載不真實
經查,鵬誠代理公司車險業務部負責人李雪薇2018年所做保險業務,涉及保費2065.89萬元全部記載沈雪梅及其團隊成員名下;涉及傭金262.95萬元,以轉賬或提貨卡方式發放給沈雪梅。鵬誠代理公司江北營業部負責人黃浩2018年所做保險業務,涉及保費1018.22萬元全部記載賈玲及其團隊成員名下;涉及傭金281.6萬元,以轉賬或提貨卡方式發放給賈玲。鵬誠代理公司沙南營業部2018年所做保險業務,涉及保費1729.29萬元全部記載陳弟明及其團隊成員名下;涉及傭金355.58萬元,以轉賬或提貨卡方式發放給陳弟明。陳弟明是沙南營業部內勤,不做業務。
以上通過虛假的財務資料發放傭金的行為合計涉及保費4813.4萬元,傭金900.13萬元,涉嫌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鵬誠代理公司總經理王開基對上述兩項違法行為負有領導責任。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重慶銀保監局決定對鵬誠代理公司罰款合計80萬元;對鵬誠代理公司總經理王開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0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查詢,鵬誠代理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蔣文武,持股比例40.00%。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整規范的業務檔案,業務檔案應當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代理銷售保單的基本情況,包括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或者姓名,代理保險產品名稱,保險金額,保險費,繳費方式等;
(二)保險費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險公司的情況;
(三)保險代理傭金金額和收取情況;
(四)其他重要業務信息。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的記錄應當真實、完整。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開展保險代理業務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利用行政權力、股東優勢地位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正當的經營活動;
(二)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退保金或者保險金;
(三)給予或者承諾給予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四)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五)泄露在經營過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保險公司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六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本規定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一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許可證;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
(二)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銀保監罰決字〔2019〕37號
當事人:鵬誠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鵬誠代理公司”)
營業地址:重慶市渝中區華盛路10號第26層
主要負責人:王開基
當事人:王開基
身份證號:62010419780808****
職務:鵬誠代理公司總經理
住址:上海市長寧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鵬誠代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鵬誠代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向投保人返還保險合同以外的利益
經查,2018年及2019年1-3月期間,鵬誠代理公司的業務主渠道之一,同時也是其全資子公司重慶創保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保鑫”)推介承保的車險中,有16560人次“推客”為投保人本人,創保鑫用鵬誠代理公司向其支付的“推介服務費”返還 “推客”(即投保人本人)推介費1432.29萬元。鵬誠代理公司知曉,且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這一行為。
2。財務業務數據記載不真實
經查,鵬誠代理公司車險業務部負責人李雪薇2018年所做保險業務,涉及保費2065.89萬元全部記載沈雪梅及其團隊成員名下;涉及傭金262.95萬元,以轉賬或提貨卡方式發放給沈雪梅。鵬誠代理公司江北營業部負責人黃浩2018年所做保險業務,涉及保費1018.22萬元全部記載賈玲及其團隊成員名下;涉及傭金281.6萬元,以轉賬或提貨卡方式發放給賈玲。鵬誠代理公司沙南營業部2018年所做保險業務,涉及保費1729.29萬元全部記載陳弟明及其團隊成員名下;涉及傭金355.58萬元,以轉賬或提貨卡方式發放給陳弟明。陳弟明是沙南營業部內勤,不做業務。
以上通過虛假的財務資料發放傭金的行為合計涉及保費4813.4萬元,傭金900.13萬元,涉嫌編制虛假財務資料。
鵬誠代理公司總經理王開基對上述兩項違法行為負有領導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相關報告、相關財務憑證、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1,違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七十六條,我局決定對鵬誠代理公司罰款30萬元;對鵬誠代理公司總經理王開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
上述行為2,違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三十一條,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一款,我局決定對鵬誠代理公司責令改正,罰款50萬元;對鵬誠代理公司總經理王開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責任編輯:DF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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