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渝銀保監罰決字〔2019〕35號)顯示,敏梅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敏梅代理公司”)于2016年5月2日通過臨時股東會議決定設立敏梅代理公司重慶雙橋營業部并任命劉志華為該營業部臨時負責人,于2018年11月10日通過臨時股東會議決定免除劉志華敏梅代理公司雙橋營業部臨時負責人職務,臨時負責人任期已超期830天。
敏梅代理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汪洋對上述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超過3個月的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據中國經濟網查詢,敏梅代理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孫敏梅,持股比例99.92%。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七)項,重慶銀保監局決定對敏梅代理公司警告并罰款1萬元,對汪洋警告并罰款1萬元。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在特殊情況下任命臨時負責人的,應當自任命決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書面報告中國保監會。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規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對該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二)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許可證或者許可證復印件(加蓋所屬法人機構公章)、營業執照;
(三)未按規定交回許可證;
(四)未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未按期申請延續許可證;
(五)未按規定管理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使用獨立賬戶代收保險費;
(七)臨時負責人實際任期超過規定期限;
(八)未按規定進行公告;
(九)從代收保險費中坐扣代理傭金;
(十)代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以下為處罰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渝銀保監罰決字〔2019〕35號
當事人:敏梅保險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敏梅代理公司”)
營業地址:南京市秦淮區中山南路89號2701室
主要負責人: 孫敏梅
當事人:汪洋
身份證號:41302619890222****
職務:敏梅代理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人
住址:南京市雨花臺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敏梅代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敏梅代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敏梅代理公司于2016年5月2日通過臨時股東會議決定設立敏梅代理公司重慶雙橋營業部并任命劉志華為該營業部臨時負責人,于2018年11月10日通過臨時股東會議決定免除劉志華敏梅代理公司雙橋營業部臨時負責人職務,臨時負責人任期已超期830天。
敏梅代理公司行政人事部負責人汪洋對上述臨時負責人任職時間超過3個月的違法行為承擔直接主管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相關報告、相關人員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行為,違反《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七)項,我局決定對敏梅代理公司警告并罰款10000元,對汪洋警告并罰款10000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 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銀行中的任一銀行進行同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 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2019年9月20日
(責任編輯:DF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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