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8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安徽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皖銀保監罰決字〔2019〕14號、17號)顯示,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存在財務數據不真實、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兩宗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六項,安徽銀保監局對其 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在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一案中,卜龍海時任副總經理,對該公司財務數據不真實、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安徽銀保監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查詢,安徽天正國際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東為王昊,持股比例78.90%。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應當開立獨立的資金專用賬戶,用于收取保險公估業務報酬。 保險公估人開立、使用其他銀行賬戶的,應當符合中國保監會的規定。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四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二)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或者資料的;
(三)拒絕、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九十五條規定:保險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一)未按規定托管營運資金;
(二)未按規定設立分支機構經營保險公估業務;
(三)未按規定任命臨時負責人;
(四)未按規定在住所或者營業場所放置備案表;
(五)未按規定建立或者管理業務檔案;
(六)未按規定使用銀行賬戶;
(七)未按規定收取報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開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規定繳納監管費。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保險公估人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章規定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張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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