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為進一步完善現場檢查制度框架,規范現場檢查行為,提升現場檢查質效,銀保監會昨日就《中國銀保監會現場檢查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辦法共八章六十七條,主要章節包括總則、職責分工、立項管理、檢查流程、檢查方式、檢查處理、考核評價和附則。辦法突出了五方面主要內容:一是明確現場檢查定位。二是完善相關部門現場檢查工作職責。三是嚴格規范現場檢查立項程序。四是豐富現場檢查方式方法。五是鼓勵自查自糾,促進機構合規經營。
嚴格規范現場檢查立項程序
為進一步完善現場檢查制度框架,規范現場檢查行為,提升現場檢查質效,銀保監會昨日就《中國銀保監會現場檢查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
辦法共八章六十七條,主要章節包括總則、職責分工、立項管理、檢查流程、檢查方式、檢查處理、考核評價和附則。
辦法突出了五方面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現場檢查定位。現場檢查是監管流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發揮查錯糾弊、校驗核實、評價指導、警示威懾等作用,有效履行監管職責。
二是完善相關部門現場檢查工作職責。明確承擔現場檢查職責的部門在現場檢查工作中的牽頭和歸口管理作用,并進一步強調相關部門、各級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和聯動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辦法明確,根據監管職責劃分,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現場檢查工作實行分級立項、分級實施,按照“誰立項、誰組織、誰負責”的工作機制,開展現場檢查。銀保監會負責統籌全系統現場檢查工作,根據監管職責劃分,組織對相關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現場檢查,組織全系統重大專項檢查、臨時檢查和稽核調查,對派出機構的現場檢查進行統籌指導和考核評價。
三是嚴格規范現場檢查立項程序。確立“未經立項審批程序,不得開展現場檢查”原則,突出現場檢查立項的嚴肅性、科學性和公平性。
辦法要求,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現場檢查立項管理,根據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的依法合規情況、評級情況、系統重要性程度、風險狀況和以往檢查等,結合隨機檢查對象名錄庫及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確定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確保檢查項目科學、合理、可行。
四是豐富現場檢查方式方法。辦法新增和規范了部分檢查手段和方式方法,強化信息技術手段的運用,并根據工作需要,探索線上檢查、函詢稽核等新型檢查方法。
五是鼓勵自查自糾,促進機構合規經營。對于被查機構在現場檢查前反饋的自查情況中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相關問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情形,將依法提出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建議。
辦法還明確,調查人員依法開展相關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說明有關情況,并提供有關文件、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將現場檢查情況通報被查機構的上級部門或主要股東,可以與被查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要求其就檢查發現的問題作出說明和承諾,也可以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或者責令書面檢查等。
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檢查意見書中責令被查機構限期改正。被查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整改報告。
銀保監會稱,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提升銀保監會現場檢查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更好發揮現場檢查的獨特優勢,督促和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在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同時,更好地支持實體經濟持續穩健發展,更好地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大局
完善現場檢查制度框架 鼓勵自查自糾
據悉,該辦法所稱的現場檢查,是指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經營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政執法行為,包括常規檢查、臨時檢查和稽核調查等。
現場檢查是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發揮查錯糾弊、校驗核實、評價指導、警示威懾等作用,督促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及監管政策,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合法穩健經營,落實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風險防控的主體責任,維護銀行業和保險業安全,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有業內人士表示,此次《辦法》明確現場檢查是監管流程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發揮查錯糾弊、校驗核實、評價指導、警示威懾等作用,有效履行監管職責;并對現場檢查立項程序進行嚴格規范,確立“未經立項審批程序,不得開展現場檢查”原則,突出現場檢查立項的嚴肅性、科學性和公平性。
《辦法》還新增和規范了部分檢查手段和方式方法,強化信息技術手段的運用,并根據工作需要,探索線上檢查、函詢稽核等新型檢查方法。
值得一提的是,官方在加強現場檢查的同時也鼓勵金融機構自查自糾。《辦法》提出,對于被查機構在現場檢查前反饋的自查情況中主動發現并及時糾正相關問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相關情形,將依法提出從輕、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的意見建議。
此次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0月22日。銀保監會稱,《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提升該部門現場檢查的科學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有助于更好發揮現場檢查的獨特優勢,督促和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機構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在有效防范金融風險的同時,更好支持實體經濟持續穩健發展,更好維護金融安全穩定大局。
部分中小銀行機構存八項突出問題
今年以來,銀保監會對部分地方中小銀行機構風險管理及內控有效性情況開展了現場檢查,并發現多項突出問題。
根據官方在8月30日公布的檢查情況顯示,問題包括:一是未能全面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如違規向資本金不足的房地產項目發放貸款。有的機構發放的房地產開發貸款,項目資本金比例嚴重不足。
二是公司治理不健全、股東股權管理不規范。如高管人員長期缺位。有的機構董事長長期缺位,未指定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職;有的機構監事長長期缺位。
三是全面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要求落實不到位。如個別機構案件多發,且存在漏報、瞞報行為。
四是違規辦理信貸業務和處置不良資產。如信貸資產風險分類不夠審慎。有的機構將關注類、次級類貸款劃分為正常類,將次級類貸款劃分為關注類。
五是違規開展表外業務。如違規用信貸資金承接委托貸款。有的機構發放流動資金貸款用于歸還部分委托貸款。
六是同業業務治理不到位、經營不規范。如同業業務資金投向管理不嚴。有的機構購買他行理財產品,將其中一些資金用于對接本行優先股。
七是違規開展理財業務。如理財投資投前調查和投后檢查嚴重不盡職。有的機構發放的信托貸款,由于投前調查和投后檢查不到位,導致抵押擔保的他項權證手續無法辦理,擔保懸空。
八是服務實體經濟特別是服務民營小微企業的政策執行不到位。如小微企業劃型不準。有的機構將社會組織或中型企業劃入小微型企業。
銀保監會當時強調,各相關監管機構要在責成被查機構內部問責的基礎上,采取針對性的審慎監管措施,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各地方中小銀行機構要注重從制度入手強化內控、堵塞漏洞、完善機制,著力構建依法合規經營長效機制。
此次辦法的出臺,則更加完善了現場檢查制度框架,對我國防范金融風險有重大意義。
(責任編輯:馬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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