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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司法漏洞?佳萊科技被認定涉嫌傳銷 其非法賬戶卻無法保全凍結

            2019-09-19 13:08:24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佳萊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從事傳銷被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市場監管局申請凍結11個相關銀行賬戶,而后,長清區人民法院以“但該項所指的司法機關主體并不明確”等理由不予受理。

              7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示一則行政裁定書,佳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萊”)因涉嫌從事傳銷被山東省濟南市長清區市場監管局申請凍結11個相關銀行賬戶,而后,長清區人民法院以“但該項所指的司法機關主體并不明確”等理由不予受理。

              可以肯定的是,目前佳萊“逃過一劫”。但依照裁定,長清區市場監管局“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長清區市場監管局申請凍結佳萊11個賬戶

              該行政裁定書顯示,2019年1月10日,長清區市監局接群眾舉報,對濟南市長清區佳萊頻譜養生會所賈平涉嫌傳銷進行檢查,經查濟南市長清區佳萊頻譜養生會所是直銷企業佳萊科技有限公司的直銷服務網點。

              之后,長清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對有關涉案人的了解,結合福建中證司法鑒定中心提供的初步數據分析與相關人員銀行賬戶的交易記錄進行對比、核實,現已經確認佳萊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從事傳銷。

              通過調取的大量銀行交易流水查明,長清區域的涉案資金主要流向佳萊科技有限公司賬戶和唐丹等人開設的個人賬戶。根據對資金流向深入追查發現,唐丹是佳萊科技有限公司的主要收款人,其賬戶收取的資金積攢到一定數額后,轉入羅安意、但唐秀、陳偉、徐琴、姚荷妹、熊玉梅等6人賬戶,陳偉、羅安意等人賬戶的資金作為發展會員獎勵提成返回傳銷人員。而徐琴、熊玉梅、但唐秀、姚荷妹等人的賬戶資金,再轉入佳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銀河以及熊蓮、谷琳、祝培順等人賬戶。上述人員銀行賬戶中的資金流轉頻繁,極易轉移。

              鑒于此,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八)項的規定,長清區市場監管局申請法院對涉嫌傳銷的涉案賬戶實施司法凍結。

              據悉,在本案中,長清區市場監管局共申請凍結上述提及的8人11個銀行賬戶。據天眼查信息顯示,佳萊成立于2010年7月,注冊資本和實繳資本都為8000萬元。賬戶所有人之一的熊銀河為佳萊企業法人、最大股東以及最終收益人,出資6400萬元,持有佳萊80%的股份。此外,熊銀河名下共有22家公司,其中,有12家在業,1家存續,其余9家注銷;熊銀河還擔任18家公司的企業法人,目前,在業狀態的只有10家,其余8家則為注銷狀態。

              稱尚未作出處罰決定 長清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長清區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者申請強制執行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對如何執行〈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請示的答復》(法行[2000]21號)中進一步明確,“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請執行的期限內,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由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法行[2000]21號)答復中可以看出,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截點應是“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對外發生法律效力后至申請執行的期限內”,而非行政機關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就介入。

              同時,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第四條已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查處傳銷行為。即查處傳銷行為的主體應是工商機關和公安機關。該《條例》第十四條第(八)項雖規定,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但該項所指的司法機關主體并不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而本案中申請人的最終行政處理決定尚未作出,此時不具備向法院提起財產保全的法定條件。

              綜上,對濟南市長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財產保全申請,長清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人員:建議完善相關法律 保證行政執法力度

              當地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某公司涉嫌傳銷,申請凍結賬戶而被法院駁回,這種情況并不是頭一回發生。

              2013年,三門峽市湖濱區工商局在查處一起非法傳銷過程中,掌握到該傳銷組織一違法資金賬戶,涉及金額4000多萬元。由于怕打草驚蛇,工商局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對有證據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的規定,欲申請人民法院對該賬戶進行凍結,終因《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無相關對應的財產保全規定,人民法院無法受理。最終,工商局雖然端掉了傳銷窩點,但因沒有進行財產保全致使傳銷組織將違法所得轉移,為其利用違法資金東山再起留下隱患。據工作人員,“該個案暴露了法院在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凍結資金方面法律規定的缺陷。”

              為此,三門峽市中級法院行政庭李紅英、沈惠玲曾發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凍結資金的規定存在缺陷及立法建議》一文,直指完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凍結資金規定的必要性。

              文章中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8條“人民法院對于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體行政行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的規定;第92條“行政機關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有充分理由認為被執行人可能逃避執行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上述湖濱區工商局案例的行政機關申請凍結賬戶時具體行政行為尚未作出,更談不上提起訴訟,故不適用48條及92條的規定。

              文章認為,“在實踐中,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根據法律法規向人民法院提請或申請凍結賬戶時,人民法院因無相應的法律依據而無法受理,致使行政機關的財產保全目的不能實現,削弱了人民法院保障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力度。”

              因此,二人認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凍結賬戶的規定有必要進一步完善。

              新浪潮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長清區市場監管局以及佳萊公司工作人員,截至發稿,未獲回復。關于后續發展,新浪潮會繼續關注。

            (責任編輯:李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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