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中法院
2019年9月17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鮮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縱證券市場案,對鮮某犯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八十萬元;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一百八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鮮某利用擔任上市公司A公司及其子公司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實際控制人的職務便利,采用偽造B公司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分包商林某簽名、制作虛假的資金支付申請與審批表等方式,以支付工程款和往來款名義,將B公司資金劃轉至該公司實際控制的林某個人賬戶、相關房產項目部賬戶,再通過上述賬戶劃轉至鮮某實際控制的多個公司、個人賬戶內,轉出資金循環累計達人民幣1.2億余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其中,2,360萬元被鮮某用于理財、買賣股票等,至案發尚未歸還,且部分資金已被結轉至開發成本賬戶。
2015年間,被告人鮮某作為A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個人決定啟動公司名稱變更程序。A公司更名為C公司過程中,鮮某控制了A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內容,且信息披露的內容具有誘導性。同年4月30日至5月11日間,鮮某通過其控制的證券賬戶組,買入A公司股票共計2,520萬余股,買入金額2.86億余元。5月11日,A公司有關名稱變更的公告發布后,股票連續漲停。
上海一中院認為,被告人鮮某作為上市公司A公司的董事長、實際控制人,違背對公司的忠實義務,利用職務便利,將上市公司資金用于個人營利活動,致使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鮮某通過控制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以及信息披露的內容,誤導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與交易量,并進行相關交易,其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市場罪,且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對鮮某應當兩罪并罰。結合本案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家屬、社會各界群眾等旁聽了宣判。(責任編輯:婁在霞 HN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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