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文(嘉匯檢罰字〔2019〕1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關分行2017年12月8日辦理1筆金額為6.36萬美元的進口項下退匯業務,退匯資金未入企業待核查賬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嘉峪關市中心支局責令銀行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萬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責任編輯:DF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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