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寧波市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表(侖外管罰〔2019〕2號)顯示,新秀麗(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秀麗”,01910.HK)存在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七條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第八條的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北侖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現作出對新秀麗處以警告、責令改正及罰款3萬元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十七條規定:境內機構、境內個人向境外直接投資或者從事境外有價證券、衍生產品發行、交易,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登記。國家規定需要事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在外匯登記前辦理批準或者備案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2號)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7號)第八條規定:境內代理機構應在境外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發生重大變更(如原計劃關鍵條款的修訂及增加新計劃,境外上市公司或境內公司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導致原計劃發生變化等)、境內代理機構或境外受托機構變更等情況發生后的三個月內,持書面申請、原股權激勵計劃外匯登記證明、最新填寫的《外匯登記表》及相關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變更登記。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文章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李瑩 HN016)
關注微信公眾號(kjxw001)及微博(中國科技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