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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爾濱電氣與通用電氣違法遭罰 新設合營企業未申報

            2019-09-10 17:30:46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0日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昨日發布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市監處〔2019〕38號)顯示,市場監管總局于2019年3月25日對哈爾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爾濱電氣”,01133.HK)與通用電氣(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用電氣中國”)新設哈電通用燃氣輪機(秦皇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2018年7月9日,哈爾濱電氣與通用電氣中國簽署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擬新設合營企業并分別持有50%股權。2018年10月25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

            經查,哈爾濱電氣與通用電氣中國設立合營企業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市場監管總局對哈爾濱電氣和通用電氣中國各處以3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經調查認定被調查的經營者未依法申報而實施集中的,商務部可以對被調查的經營者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責令被調查的經營者采取以下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

            (一)停止實施集中;

            (二)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

            (三)限期轉讓營業;

            (四)其他必要措施。

            商務部依據前款進行處理時,應當考慮未依法申報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的時間,以及依據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做出的競爭效果評估結果等因素。

            以下為處罰原文: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19〕38號

            當事人:哈爾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中國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松北區創新一路1399號

            當事人:通用電氣(中國)有限公司

            住 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華佗路1號

            根據《反壟斷法》《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本機關于2019年3月25日對哈爾濱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哈電股份)與通用電氣(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用電氣中國)新設哈電通用燃氣輪機(秦皇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營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哈電股份與通用電氣中國設立合營企業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哈電股份和通用電氣中國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處罰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權。哈電股份和通用電氣中國沒有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或要求舉行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方一:哈電股份。哈電股份于1994年在黑龍江省設立,主要從事發電設備制造業務。營業額略。

            合營方二:通用電氣中國。通用電氣中國于1994年在上海市設立,主要從事投資業務,涉及電網、發電、醫療、航空、可再生能源、公司及運輸等業務領域。營業額略。

            (二)交易概況。

            2018年7月9日,哈電股份與通用電氣中國簽署合資經營企業合同,擬新設合營企業并分別持有50%股權。2018年10月25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該交易系新設合營企業。哈電股份與通用電氣中國新設合營企業并取得共同控制權,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營業額略。參與集中的經營者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2018年10月25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此前未依法申報,違反了《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哈電股份與通用電氣中國新設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根據上述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和《暫行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對哈電股份和通用電氣中國各處以3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方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交納罰款。繳款碼:略。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19年9月3日

            (責任編輯:張洋 HN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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