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10日訊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今日公布的遼寧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遼銀保監罰決〔2019〕38號)顯示,盛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盛銀消費金融”)因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資金支付管理不審慎引發個人貸款業務風險案,遼寧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決定對盛銀消費金融處以罰款人民幣20萬元的決定。
中國經濟網記者通過天眼查查詢發現,盛銀消費金融于2016年2月25日成立,注冊資本3億人民幣,法人代表李欣同時為盛銀消費金融董事長;盛銀消費金融第一大股東為盛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京銀行”,02066.HK),持股比例60%。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責任編輯:張洋 HN080)
關注微信公眾號(kjxw001)及微博(中國科技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