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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家險企被評C、D級 源頭防堵案件風險銀保監會有行動

            2019-09-09 17:15:38     來源:中國經濟網

              9月6日,中國銀保監會召開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工作會議指出,當前保險業償付能力充足穩定,并公布了保險公司的風險綜合評級:105家保險公司在風險綜合評級中被評為A類公司,68家被評為B類公司,2家被評為C類公司,2家被評為D類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在保險業,案件風險評價是“償二代”風險綜合評級的重要內容。

              《國際金融報》記者從相關渠道獲悉,監管部門于近日向各銀保監局、銀行保險機構下發了《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目的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管理工作,形成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的工作機制,依法、及時、穩妥處置案件。

              4家險企被評C、D級

              償付能力監管委員會工作會議分析研究了2019年第二季度保險業償付能力和風險狀況,審議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結果和對部分公司的監管措施,部署下一階段償付能力監管和風險防控工作。

              會議指出,當前保險業償付能力充足穩定。2019年二季度末,納入本次會議審議的178家保險公司中,經審議,105家保險公司在風險綜合評級中被評為A類公司,68家被評為B類公司,2家被評為C類公司,2家被評為D類公司。

              也就是說,有4家險企被監管認為風險較高。

              178家保險公司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47%,較上季度上升1.7個百分點,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34.8%,較上季度上升1.4個百分點;財產險公司、人身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278.8%、240.1%和309.9%。

              會議認為,二季度保險業總體運行平穩,業務穩中有進,杠桿率穩中有降,償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合理區間,風險綜合評級結果穩定,風險總體可控。

              業內業外兩種類型

              同時,償付能力工作會議指出,由于外部經濟環境變化影響,國內經濟存在下行壓力,保險業仍面臨不少風險挑戰。為了從金融機構內部就及時防控風險,近日,監管下發了《銀行保險機構案件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適用于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管理辦法》明確了案件定義分類、案件風險事件定義、案件處置等具體內容。

              從案件類型看,具體分為業內案件和業外案件。

              業內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侵犯銀行保險機構或客戶資金、財產或其他權益;雖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因果關系;涉嫌行賄、受賄等職務犯罪;已由公安、司法或監察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業外案件是指銀行保險機構以外的單位、人員,直接利用銀行保險機構產品、服務渠道等,以詐騙、盜竊、搶劫等方式侵犯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客戶資金、財產、其他權益。

              強調金融機構主體責任

              記者獲悉,案件管理工作應堅持機構為主、屬地監管、分級負責、分類查處的原則。銀行、保險機構在案件風險防控中的主體責任正不斷被強調。

              業內人士表示,從機構內部防控風險是之后的監管思路。銀行保險機構承擔案件管理的主體責任,應建立落實與本機構資產規模、業務復雜程度和內控管理水平相適應的案件管理體系;制定落實本機構的管理制度;制定與本機構資產規模和業務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報監管部門備案,并依此開展內部問責。

              案件風險評價是“償二代”風險綜合評級的重要內容,也是判斷險企內部風險指數的重要指標。案件風險事件是指已經被發現,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案件確認標準的有關風險事件。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可能演化為案件的,應按照案件風險事件上報:

              (一)銀行保險機構從業人員因不明原因離崗、失聯或被采取強制措施;

              (二)客戶反映非自身原因賬戶資金、保單狀態出現異常;

              (三)銀行保險機構收到案件舉報線索;

              (四)輿情反映案件線索;

              (五)大額授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失聯或被采取強制措施;

              (六)同業業務存續期內發生重大違約事件;

              (七)銀行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公安、司法或監察機關報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向公安、司法或監察機關移送案件線索但尚未立案;

              (八)其他可能演化為案件但尚未達到確認標準的情況。

              1000萬以上為重大案件

              非法集資類案件歸于業內案件類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利用其從業人員身份,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營業場所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活動的刑事犯罪案件,或保險機構從業人員虛構保險合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的刑事犯罪案件,應按照業內案件管理。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應作為重大案件: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億元(含)以上,保險機構案件涉案金額等值人民幣一千萬元(含)以上;

              (二)自案件確認后至案件審結期間任一時點,風險敞口(指涉案金額扣除已回收的現金)金額占案發銀行保險機構所有者權益比例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或風險敞口金額占案發銀行保險機構總資產比例的百分之五(含)以上;

              (三)性質惡劣,引發輿情、造成擠兌、集中退保、誘發區域性或系統性風險等重大社會不良影響;

              (四)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屬于重大案件的情形。

              《管理辦法》要求,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在知悉或應當知悉案件發生后,應于三個工作日報告法人總部和屬地監管部門。銀保監會派出機構收到案發銀行保險機構報送的案件確認報告后,應審核報告內容,于三個工作日內逐級上報至銀保監會案件管理部門。

              對符合《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的案件,應于報送突發事件信息當日報送案件確認報告。

              2020年起實行統一流程

              該《管理辦法》目前尚在意見修訂之中。

              中國精算研究院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精算研究院博士陳輝認為,銀保監會合并后,原有的兩套流程需要得到統一,“主要統一銀行、保險的案件管理程序,案件處理不同于業務管理,需要符合程序法的要求,因為上升到案件的事件,需要程序、法義上的一致性”。

              據了解,新的案件管理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銀監會和原保監會案件(風險)管理規定同時廢止,有規定與新辦法不一致的,以新辦法為準。

              “這對于案件的認定、處罰等事項,容易導致分歧,畢竟現在是一家了。”陳輝表示。

            (責任編輯:DF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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