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6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今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青匯檢罰〔2019〕9號)顯示,上海易兌外幣兌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易兌”)青島分公司存在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青島市分局對其處以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人民幣罰款。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上海易兌成立于2006年3月,注冊資本金5000萬元,是國內第一家注冊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專門從事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中資機構。于2010年5月,上海易兌正式獲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分局復批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資質,2014年12月,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上海易兌正式獲得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全國范圍內的經營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匯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何一華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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