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3日,中國籍旅客李娟(護照號碼:E66210156)乘坐KE879次航班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化妝品211件未向海關申報,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2017年3月16日,韓國籍旅客LEE WON MIN(外國護照號碼:M59080112)乘坐KE2851次航班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美甲刀89件未向海關申報,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2017年3月9日,韓國籍旅客PARK HUONHEE(外國護照號碼:M03062759)乘坐OZ333次航班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汽車配件99件未向海關申報,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2017年7月16日,韓國籍旅客SUNG YOUNG JOO(外國護照號碼:M36505581)乘坐CZ318次航班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美容儀及探頭1套、質酸1件、維生素粉1件未向海關申報,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2017年6月9日,馬來西亞籍旅客NG JUAN LIN(外國護照號碼:A28202907)乘坐KE855次航班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醫療器械1包未向海關申報,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不予處罰。
2017年7月21日,中國籍旅客張慧(護照號碼:E32993852)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化妝品、衣服等200件未向海關申報,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擬處罰款人民幣2.17萬元。
2017年12月9日,中國籍旅客裴會穎(護照號碼:EB1748263)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電子煙煙彈122條、電子煙吸煙器3套、爽膚水15瓶、巧克力1盒、奶粉12盒未向海關申報,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擬處罰款人民幣1.6萬元。
2018年7月16日,中國籍旅客韓冰(護照號碼:E21302063)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電子煙煙彈41條未向海關申報,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擬處罰款人民幣0.18萬元。
2017年4月17日,中國籍旅客董小靜(護照號碼:E45070070)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化妝品116件、卷煙12條未向海關申報,影響國家稅款征收,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擬處罰款人民幣0.57萬元。
2016年3月7日,中國籍旅客黃凱佳(護照號:E45604902)攜帶化妝品2箱從首都機場入境未向海關申報被查獲,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擬對其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47萬元。
2016年9月7日,中國籍旅客任英鵬(護照號:E32373034)攜帶卷煙133條從首都機場入境未向海關申報被查獲,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擬對其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0.35萬元。
2018年1月20日,中國籍旅客趙越超(護照號碼:G35475555)乘坐PS287航班入境,攜帶電子煙彈300條未申報被查獲,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擬對其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0.45萬元。
2018年9月10日,中國籍旅客池英花(護照號碼:EA6170747)乘坐CA132航班由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攜帶包23個、首飾1件未向海關申報被查獲,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擬對其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15萬元。
2016年10月22日,中國籍旅客王哲(護照號碼:E12515385)乘坐CA126航班由首都國際機場T3航站樓入境,攜帶化妝品等383件未向海關申報被查獲,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擬對其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1.15萬元。
2017年5月28日,中國籍旅客李嘉明(中國護照號碼:G53498721)乘坐PS287航班抵達首都國際機場,入境通關時未向海關申報任何貨物、物品。超量攜帶的化妝品3包被查獲,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擬對其處罰款人民幣6.85萬元。
2016年4月29日,中國籍旅客康寶琴(中國護照號碼:G43274809)乘坐CA124航班抵達首都國際機場,入境通關時未向海關申報任何貨物、物品,超量攜帶的手表,化妝品,衣物等247件被查獲,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擬對其處罰款人民幣4.32萬元。
2017年12月9日,中國籍旅客邵梅(中國護照號碼:G30627508)乘坐PS287航班抵達首都國際機場,入境通關時未向海關申報任何貨物、物品,超量攜帶的電子煙煙彈二百二十二條被查獲,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擬對其處罰款人民幣3.15萬元。
2016年07月04日,中國籍旅客王子昀(護照號碼:E05191761、E94352014)乘坐PK853航班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入境時選擇無申報通道通關,未填寫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任何貨物或物品。現場海關查驗后,發現你攜帶含有淫穢內容的6本雜志和1張單頁印刷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條之規定,擬對含有淫穢內容的6本雜志和1張單頁印刷品予以沒收。
2017年4月13日,俄羅斯籍機組人員EROKHIN PAVEL(護照號碼:750016608)乘坐SU204航班入境, 未書面向海關申報任何貨物或物品。現場海關查驗后,發現你攜帶宮頸癌疫苗14盒未向海關申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擬沒收宮頸癌疫苗14盒。
2014年12月10日,某部履約事務局申報暫時進口貨物1票,保證函號為14128,你公司應在2015年6月10日前復運出境。你公司未在海關規定期限內辦理延期、復運進境等相關手續。經計核,涉案貨物價值為日元2360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擬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2013年8月至2015年9月,深圳雅鑫達進出口有限公司申報出口貨物6票(報關單號010120140514331605、010120140514606877、010120140514701070、010120150515000253、010120150515000327、010120150515000946),DHA油,申報稅號2106909090;藍莓黃酮,申報稅號2932999099;染料木素,申報稅號2938909090。經查驗,上述貨物DHA油應歸入稅號1515909090,藍莓黃酮、染料木素應歸入稅號3824909990。深圳雅鑫達進出口有限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進出口貨物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的違法行為,并造成可能多退稅款人民幣51081.45元的違法后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擬對深圳雅鑫達進出口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5.1萬元。
2018年11月17日,中國籍旅客趙學建(護照號碼:EB1639815)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象牙制品33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擬決定對走私物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10萬元人民幣。
2019年1月17日,中國籍旅客霍建設(護照號碼:G31728774)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象牙制品22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擬決定對走私物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3萬元人民幣。
2018年7月9日,中國籍旅客劉正仁(護照號碼:G54521622)從首都國際機場入境時攜帶象牙制品51件及藏匿工具5件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九條之規定,擬決定對走私物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10萬元人民幣。
2016年3月28日,中國籍旅客杜郁(護照號碼:E35429009)攜帶化妝品11包等入境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擬對杜郁處罰款人民幣1.86萬元。
2018年2月25日,中國籍旅客李克偉(護照號碼:E61904512)攜帶手表2塊入境未向海關申報,其行為已構成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擬對李克偉予以警告,并處罰款人民幣6.57萬元。
2017年3月16日,中國籍旅客龔軼(護照號碼:E93312743)乘坐CA126次航班入境,未填寫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任何貨物或物品。經查驗,發現當事人攜帶化妝品3包及2箱,完稅價格共計人民幣45861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擬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14300元。
以上行為有物證、書證、查驗記錄等證據在案為證。
由于無法與當事人取得聯系,現特以公告方式向當事人告知行政處罰內容,中國籍旅客或法人(不含港澳臺)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視為送達,中國港澳臺及外國籍旅客或法人自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視為送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上述當事人如對告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異議,可于告知公告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首都機場海關書面提出申辯、陳述及提出聽證申請。逾期,視為放棄申辯、陳述及聽證權利。
特此公告。
首都機場海關
2019年8月27日
(責任編輯:DF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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